當地時間11月20日,馬里首都巴馬科發生恐怖襲擊,三位中國同胞不幸遇難。國內輿論強烈譴責恐怖分子的暴力行徑,同時,對救援舉措提出質疑,矛頭一度指向聯馬團(聯合國馬里多層面綜合穩定特派團)內中國藍盔部隊——號稱精銳的“鋼七連”警衛部隊為何沒有立即出動解救人質?
作為一名曾駐非的前維和人員,筆者意在闡述當遇到這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中國方面在施展救援時的現實困境。
首先,聯合國現有機制繁文縟節導致效率低下,使中國維和部隊難以在第一時間實施有效救援。就這次馬里恐怖襲擊事件來看,中國政府的反應可謂迅速,但是由于聯合國現有協調機制的低效率所限制,中國維和部隊難以發揮應有之義。假設中國政府第一時間做出決策派出中國維和部隊實施救援,須通過聯合國維和行動部系統知會聯馬團指揮當局,其后,聯馬團指揮當局協調空中力量將中國維和部隊從加奧空運至馬里,下飛機后緊急開赴酒店;由于不熟悉酒店和周邊環境,還需要向當地安全機構了解相關信息,最后再發動攻擊。中國駐軍所在地加奧距離事發的馬里首都巴馬科空中距離大約為980公里,遭遇突發事件,根本沒有時間完成聯合國規定的復雜程序。
其次,聯合國現有機制對維和部隊限制過多,使其難以發揮作用。聯合國機構對于軍警人員行動的限制非常之嚴格,甚至堪稱“嚴苛”。例如,維和軍人除了必要的公務不可以隨意離開營區,穿著聯合國警察制服不得乘坐當地車輛,而聯合國車輛又不允許外部人員乘坐,離開職務所屬地區需要經過人事部門審批,工作時間不得接受任何來自聯合國機構以外的要求和命令,等等。在此情況下,維和人員只有通過私人關系取得各部門、各國同事的諒解,才有可能爭取到一點行動彈性。更重要的是,在一些非執法性任務區,聯合國警察僅僅是作為當地警方的顧問出現,不具有任何執法權也不能攜帶武器,若單獨前往一些危險地區自身安全都是問題。
再次,聯合國授權障礙使中國維和人員所受掣肘甚多。聯馬團對于維和部隊的調動和使用具有第一權威,中國政府不可能指揮動用這些部隊執行上述任務。中國政府向聯合國派遣的維和部隊,首先要接受聯合國的指揮,這是中國政府跟聯合國達成協議的第一條。另外,對于此次襲擊事件的處置,聯馬團并非第一責任方,只能根據聯合國授權使用所屬部隊,在尊重東道國馬里的主權情況下提供協助。此乃第二條,按此規定,聯合國警察只能到場協助指導馬里安全部隊強攻酒店,而不能親自動手。而法國軍警參與行動,并非因為其行動能力比中方強,而是因為其擁有授權許可——根據聯合國授權和兩國雙邊協議,在馬里的法國軍警有采取武裝行動的權力。法國作為前宗主國,一直在馬里駐有一定數量的軍警部隊。
第四,由于歷史和文化原因,中國充分融入聯合國體制存在障礙。聯合國主要是按照歐美國家的法律和思想觀念建立起來的,因為歷史文化原因,在聯合國系統內服務的中國人始終屈指可數——除了政府派出的高層崗位之外,在世界各地的聯合國機構中,事務性崗位鮮見中國人的身影。這使中國難以更好地融入聯合國體制。
未來,隨著中國進一步擴大對維和行動的參與,需要在聯合國框架內擁有更多的發言權,并對相關政策的制定發揮更大的影響,以更好的保障海外同胞人身及財產安全;同時,隨著中國教育的國際化水平越來越高,更多的中國人將逐漸走上聯合國各層級的相關事務性崗位。如此,或將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上述不利局面——中國若能夠在各個聯合國任務區國家的首都或首府駐扎一定數量軍警力量,一旦再次發生中國公民涉險事件,必然可以在聯合國框架內出色地發揮中國維和軍警的重要作用。(千里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