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父母在外地的職工,國務院曾出臺《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長可達45天。而記者調查發現,這個于1981年出臺的規定名存實亡,很多人“聽都沒聽過”(6月21日《新京報》)。
媒體報道稱,《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規定》名存實亡,不僅多數人沒休過甚至聽都沒聽過。這樣的現實,盡管有些尷尬,但顯然并不讓人感到意外。因為上述三十多年前制定的規定,事實上已是一部早已滯后于社會發展、與現實嚴重脫節的陳舊規定。如規定所針對的職工范圍僅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同時,能享受探親假的條件也非常苛刻,僅局限于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而相應的探親待遇也僅是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在這樣的陳舊規定下,大多數職工沒休過探親假不僅完全可能,而且注定不可避免。比如,在當前非公經濟早已成為就業人員數量最多領域的現實背景下,所謂國家職工實際上只是全部職工中的少數,像數以億計的農民工,就根本不屬于國家職工。而在現代交通早已十分發達、并能輕松實現一日千里的當下,所謂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探親條件,也早已不合時宜。
因此,要想根本改變職工探親假名存實亡的局面,筆者以為,對于上述與現實脫節的規定,須與時俱進地進行全面徹底翻修。一方面,應廢止規定中一些早已不合時宜的內容,比如,廢止國家固定職工這樣的職工身份限制,將探親假的適用范圍擴展至所有職工,實現對所有勞動者的全覆蓋;廢止不必要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條件限制;同時,將“按照標準工資發給工資”的探親待遇,修改為“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完全相同的工資待遇”。
另一方面,還應結合當前職工的現實探親需要,與時俱進地在既有規定中新增一些內容。其一,在既有的父母、配偶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豐富探親休假所探望的親人范圍。比如,基于未成年人保護的需要,應考慮將當前大量存在的留守兒童即未成年子女,也納入職工探親的范圍。據日前發布的《中國留守兒童心靈狀況白皮書》顯示,我國留守兒童數量高達6100萬,其中,15.1%留守兒童“一年到頭都見不到父母”,29.4%一年僅能見父母1至2次。
其二,在既有的探親假期基礎上,還應進一步考慮增加探親的假期期限。比如,在人口老齡化日益加劇的背景下,為了更好保障老年人權益、落實“常回家看看”,應為所有職工探望父母甚至祖父母、外祖父母,設置更寬裕的探親假期限;同時,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已婚職工探望留守兒童的期限,也應盡量設置寬裕。
當然,鑒于2007年國務院已出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且該條例已覆蓋所有職工,新的《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或許可以不必單獨翻修,可以考慮與前者一起合并修訂,如將上述針對探親假的翻修內容,全部納入到《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來,或者說,將現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進一步升格為一個包括職工探親休假福利在內的更全面完整的帶薪休假制度。(張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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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積極意義
我國正在進入老齡化社會,空巢老人問題日益嚴重,加上城鄉二元結構下的留守兒童問題,都成為遠離親人的勞動者的壓力和牽掛。如果能落實科學的探親假期,或將其融合于帶薪休假或其他假期中,有助勞動者探望遠方親人,對于維系家庭親情,社會穩定,提升員工忠誠度都不無裨益。(河南 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