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韓國憲法法院9名法官對17起通奸相關案件進行統一審理,結果除兩名法官反對,7名法官贊成通奸罪侵犯公民性自主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處罰通奸的現行法律條款違憲,由此在韓國實行62年的通奸罪被正式廢除。(2月27日中國新聞網)
韓國廢除通奸罪的原因很清楚,是認為這項在韓國實行半個多世紀的法律,侵犯公民性自主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對此的解讀,也僅限于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意義。至于在道德層面的社會效果,從相關報道來看卻是十分消極的。據韓國媒體報道,通奸罪被廢除后,韓國成人用品商立即收到“紅利”。26日韓國一家知名避孕套生產商的股價上漲近15%,另一家營銷緊急避孕藥的公司股價上漲9.7%,廢除通奸罪對成人用品消費的提振作用十分明顯。
這不知是不是韓國成人用品商家借機炒作。但是作為一項法律的存廢,韓國在底線上的把握是毋庸置疑的。因為,在韓國,以往的通奸罪并沒有呈現明顯下降的趨勢,“2009年韓國女性犯罪人數超過40萬人,創下5年來新高,其中通奸罪最多,比例高達47.2%。”而從廢除通奸罪后,避孕產品生產商的利好來看,通奸的勢頭必然會上漲。在這種現實情況下,作為有既成通奸罪的國家,應該加大量刑尺度才對,怎么會反而廢除通奸罪?
這就是現代文明社會有關法律的底線。法律原本就是道德的底線,任何人超越了這條底線,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法律是帶有強制性的,所以,在確定這條底線的時候,必須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這條底線的準確性。韓國廢除通奸罪,就是基于以往的通奸罪違反了憲法,侵犯了公民性自主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
然而,在對此的相關評論中,不少網友竟然不知道我國現行法律中是沒有通奸罪的,大呼我國不能像韓國一樣廢除通奸罪。出現這樣的“笑話”,一方面反映出普法教育的缺陷,另一方面“通奸”這個詞,當前屢屢出現在對貪官的報道中。其實。“通奸”在民間說法上,有些地方叫做“扎姘頭”,在以往的政治運動中叫“搞腐化”,當前常見的“小三”“二奶”就是屬于通奸。人們之所以對韓國廢除通奸罪敏感,就是因為在我國的反腐實踐中,通奸成了官員腐敗中的常見現象。
但是,盡管通奸在我國不屬于犯罪行為,而當出現在官員身上時,也因違反黨紀受到國法懲處。因為官員通奸必然涉及權力尋租,權力尋租就觸犯了法律,最終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
因此,從韓國廢除通奸罪看法律的底線,是社會文明的進步。法律不因道德范疇內的社會不良現象呈高發趨勢而改變原則,不因某些道德范疇內的社會不良現象復雜化而用法律來規制,實屬法律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才是法律嚴肅性和公正性的體現。而把韓國廢除通奸罪與對成人用品消費的提振相提并論,實則已經給一項法律制度的進步鑲上了“花邊”。(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