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該法對間諜行為進行明確定義,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等五類行為為間諜行為,這是中國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間諜有自首或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
該法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人禁非法持有專用間諜器材
對于現實中,智能手機等常見電子產品也能用于竊聽、竊照的問題,該法對“專用間諜器材”的范圍進行界定,以防止執法隨意性。
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專用間諜器材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5類間諜行為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首席記者關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