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科羅拉多州首府丹佛7月20日發生槍擊血案,震驚全球。余波激蕩之際,應否加強槍支管制,再次成為美國社會的熱門話題。
擁槍之眾多是美國標志性現象之一。不久前筆者自丹佛沿70號公路一路東行時,沿途常常可見“槍店”大字招牌。美國公民擁有和攜帶槍支有著深遠的歷史、文化和政治背景。在美國獨立戰爭、西部大開發等歷史背景下,擁槍自衛被普遍認為是美國人自由、人權的核心價值體現。在長期的槍支文化積淀中,擁槍甚至成為權利和男人氣概的象征。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分。第二修正案全文為:“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對一個自由州的安全實為必要,民眾擁有并且攜帶槍支的權利不容侵犯。”此后,凡與槍支管理有關的爭議,均可尋源至這一修正案。
時至今日,美國既為世界人均擁槍率最高的國家,也是槍擊案例最多的國度。美國“煙酒和火器管理局”早在1998年的統計就表明:美國民間約有2.3億支槍,其中步槍約有7300萬支,手槍6000萬支,獵槍6200萬支。全國有槍的家庭接近半數,南部更高達70%。2010年美國發生近1.3萬起謀殺案,其中8775起是槍支謀殺,約占2/3。
不斷發生的槍擊案一直在美國社會引發激烈爭論。擁有槍支到底會導致犯罪,還是能夠避免犯罪?第二修正案到底應做何種解讀?個人擁槍權利與公共安全利益間的平衡點何在?政府是否具有管理槍支的權力?這一個又一個大問題,為難著政府,為難著社會,也為難著百姓。
每次槍擊案發后,總有一番爭論,可又總是不了了之。也曾有人依據第二修正案中“一支訓練有素的民兵”,對個人擁槍權提出質疑,認為憲法只是賦予“民兵”而非普通公民的擁槍權。2008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對哥倫比亞特區與赫勒案進行裁決時,以5比4的投票明確,擁槍是個人權利,而不論其是否為“民兵”。2010年,最高法院裁決第二修正案對州及地方政府的適用范圍與聯邦政府一樣。兩次裁決之后,想要從法理上推翻擁槍權的爭辯者幾近絕望。
槍支文化伴之以槍支政治,槍支管制就變得更為糾結。在擁槍與禁槍兩股政治勢力的角逐中,后者早已淪為弱勢。2007年,擁槍游說集團游說的開支為1959407美元,而禁槍游說集團則只有60800美元。美國是一個“用金錢說話”的社會,沒錢就玩不起政治,沒錢更拉不來選民。許許多多的政客都明白,槍支管制是一個沉重的話題,每支槍的后面都有一個“傷不起”的選民。今年早些時候,共和黨總統候選人進行初選,正值美國勢力強大的全國步槍協會舉行全國代表大會。這些總統候選人爭先恐后前往表態,其言甚切,其態更恭。何故?全國步槍協會背后是造槍者和擁搶者組成的利益集團,那里有數不清的選票啊!
丹佛血案發生后,一些大報評論指出,我們必須重新考慮美國的槍支管理法律;確實沒有理由允許普通人購買槍支;他們不需要用槍去打獵,也沒必要用槍來自衛……然而,任何提及加強槍支管理的呼聲,都會被反對者斥之為“利用”槍擊案悲劇。美國已經被周而復始、毫無成效的爭論折騰得疲憊不堪。政治家太害怕槍支游說集團。《華盛頓郵報》最近就無奈地表示:“我們不期待這次屠殺會帶來更多理智的法律,我們懂得美國的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