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在黃巖島對峙多日,菲美隨即舉行聯合軍演,再次將南海推到了世界輿論的聚光燈下。菲律賓裝出一付“小國被大國欺凌”的可憐模樣,美國則試圖扮演“打抱不平”的“英雄”角色。不過,盡管它們心機算盡,卻仍無法改變南沙和西沙群島均屬中國固有領土的史實與事實。因為它們的聲索既罔顧歷史事實,更不符合國際法原則。
菲律賓和越南等國對南海諸島提出領土要求的唯一依據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中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其實,它們的這個惟一依據不過是一件“皇帝的新衣”。
首先,《公約》只是允許沿海國家建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并沒有任何條款規定沿海國家可以據此聲索或侵占他國的固有領土主權。同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無法取代其他既成的國際法準則。也就是說,《公約》絕不具有可以改變既有領土主權的法律地位。《公約》開篇即已闡明,“本公約締約國,在確認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時,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依據!
其次,確定領土歸屬更為有效的是歷史性權力原則和時際法原則,即最先發現、最先占有與最先管轄的原則。眾所周知的史實是,中國對南海諸島的管轄自宋元以來已有近千年的歷史;只說在近現代,日本戰敗后,中華民國正是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對南海諸島實施接收并得到了國際公認;1947年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圖》就已在南海標明了九段線;而新中國成立后也在1958年發布的《關于領海的聲明》中重申了中國對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而在這一系列進程中,菲律賓等國則對此從未表示過任何異議,越南范文同總理還在隨后發給周總理的公函對中國的《關于領海的聲明》予以承認和贊同。只是在70年代后,尤其是在1994年《公約》生效后,越、菲等國才覺得有利可圖與有機可乘,這才開始援引《公約》,對中國固有領土領海提出主權要求。從時際法原則上來看,這未免滑天下之大稽。
第三,菲越等國對南中國海諸島提出聲索的另一依據是“地理鄰近”。無論是在國際法上,還是在世界現實面前,這都站不住腳。法國的圣皮埃爾島和密克隆島距加拿大紐芬蘭海岸不過20公里遠近,而距法國則達數千公里之遙;丹麥的格棱蘭島也遠離歐陸而與加拿大北部努納武特地區則一衣帶水;澳大利亞的數個小島與巴布亞新幾內亞的海岸近在咫尺。如果僅僅依據“地理鄰近”來判定領土歸屬,那么世界上眾多國家的海洋與陸地邊界豈不是都要重新劃定?世界豈不是要亂做一團?
第四,中國捍衛自己領土主權與國之大小也毫無關聯。國無大小,均有守土之責。中國過去就是大國,非自今日始,可晚清以降還不是受人宰割而喪權辱國?而國小則更應自尊自重,像瑞士那樣以中立保國,贏得普遍敬重。因國小而起蠶食鄰國領土之念,得不到就大哭大鬧,這無異于小孩子的無理取鬧。如果再企圖拉進“大哥”壯膽,試圖打群架,那就無疑于是在玩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