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012年,美國人還在盯著一樁涉及救助美國國際集團(AIG)行為合法性的官司,因其引發的思考還在持續。
AIG前任執行長格林伯格經營的斯塔爾國際公司控告美國政府和紐約聯邦儲備銀行,指其2008年接管AIG違憲并索賠250億美元。斯塔爾國際公司是AIG原最大股東,在起訴中稱:美國政府接管了約80%的AIG股權,卻未通過股東投票,就對聯邦貸款征收了14.5%的“懲罰性”費用,以此向高盛等AIG的交易伙伴提供“秘密援助”。政府的做法侵犯了股東的權益,而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禁止在不給予公正補償的情況下接管私人財產。
財政部金融穩定部助理秘書長蒂姆·馬薩德辯稱,“美國政府幫助了AIG,保護了它,避免了它破產,這也是為了保護全球金融系統”,“是必要的、合法的、合憲的”。而斯塔爾國際公司的律師則稱,美國政府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初衷并不能讓非法的措施合法化,即便是實行緊急金融政策也不行”。
上述爭論引出一個老問題:美國政府是否應該對AIG進行救助?其實,這是經濟學發展史上永恒的話題——市場自由與政府干預的問題。隨著新古典主義與凱恩斯主義在經濟學主流思潮中交替登場,政府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政策也是搖擺不定。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在帶來金融市場空前繁榮的同時,也埋下巨大風險隱患。此次金融危機中,美國政府為挽救整個金融系統,不得不從實用主義的角度實施一系列大規模的救助行動,包括先后分三次對AIG進行救助,最后的緊急救助總額高達1823億美元。救助方式包括授權紐約聯邦儲備銀行提供緊急貸款、購買優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時,為了保證納稅人的資金不受損失,美國政府也對救助提出了非常嚴格的條件,包括以公司全部資產為緊急貸款擔保、持有AIG79.9%的股份,并有權否決普通和優先股股東的派息收益等。但對于上述政策措施的合法性,政府內外都存在著質疑,這也是政府在介入市場時高度謹慎的原因。
顯然,由于AIG屬于“太大、太關聯而不能倒”的重要金融機構,其倒閉會引發美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爆發和蔓延,美國政府對其施救亦是不得已而為之。或許不少美國大企業現在都很糾結,享受慣了自由市場的“放縱”,對政府的“強力救助”,包括未來可能更嚴的“強力監管”,都很不適應。當然,就AIG官司的個例而言,還涉及了私有產權的合理邊界問題。這次斯塔爾國際公司的起訴不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而依據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該案規定:“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這又自然會引出另一問題,若依法賠償,什么樣的賠償才是“公平”的?
實際上,國際金融危機放大了美國社會長久存在的“公平悖論”,此前聲討大企業貪婪行為的“占領華爾街”運動就是一個體現,而今斯塔爾國際公司狀告美國政府的官司也是一個體現。無論誰勝誰負,都能夠反映出當前美國主流意識形態對政府與市場關系這樣一個終極性問題上的權衡,意義不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