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加強金融監管已成為全球共識。盡管經合組織巴塞爾委員會為此已經制定了新的監管規則,但對于監管的范圍、方式、程度,各國存在很大的分歧。其根源在于不同類型的國家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利益及其所面臨的挑戰有很大的差異。然而,為應對發達國家的主權債務危機,并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危機,加強全球金融監管勢在必然。
國際金融危機之后,發達國家對金融體系的監管改革顯然是不到位的。對金融危機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華爾街金融機構既沒有真正從危機中吸取教訓,也沒有真正感受到新規則的約束。相反,它們的貪婪仍在蔓延。“大而不能倒”多年來是大型金融機構敗德行為的根源,也是鑄成國際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然而,不論是美國通過的金融改革法案還是巴塞爾協議Ⅲ都沒有從根本上觸及這一問題。
發達國家主權債務危機再次把現行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展現在人們面前。歐洲許多大型金融機構的市場評級被連續下調;美國全球曼氏公司因歐洲債務危機而宣告破產。如何避免更多金融機構重蹈覆轍已經成為金融監管者面臨的巨大挑戰。
戛納峰會討論提高銀行最低資本充足率,對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征收額外的附加資本,管理銀行家薪酬,管理影子銀行與金融衍生品工具,可以說是應對金融危機以來新挑戰的正確舉措。
然而,我們還必須看到,由發達國家主導金融監管與全球金融體系改革存在天然的局限性,那就是改革都不能損害它們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主導地位。長期以來,正是這種金融主導地位成為發達國家從全球獲取財富的重要手段。
就金融業現在面臨的主權債務危機而言,其實質是發達國家多年來實施負債消費的必然后果。危機階段政府干預只是把私人債務轉化為政府債務了,銀行持有的不良債權也從私人部門轉化為政府部門。因而,僅靠在微觀層面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只能有助于提高其抗風險能力,并不能消除或減少風險的來源。加強對政府不負責任行為,尤其是對有能力發行世界貨幣的政府不負責任行為的監管同樣重要。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金融風險的另一個來源是跨國界的資本流動。這種跨國界的資本流動對民族國家金融安全的沖擊是非常巨大的,對金融體系發展滯后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有時可能是致命的。如何監管國際資本流動,發揮國際資本流動的積極作用,限制投機性資本流動,是保證經濟全球化順利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發達國家金融體系迫切需要擺脫目前的主權債務危機困擾,發達國家政府也迫切需要擺脫“占領華爾街”運動蔓延對其政治、社會的沖擊,加強金融監管無疑是一項不可回避的選擇。同樣重要的是,為了避免類似的危機重演,為了廣大發展中國家免受危機的沖擊,為了經濟全球化的健康發展,國際社會還需要推進更全面、更深入的金融監管與改革。(李向陽 中國社會科學院亞洲太平洋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