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國家援引安理會決議,對利比亞和科特迪瓦進行軍事干預。這些干預的合法性引起國際社會廣泛質疑。難道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原則過時了嗎?
“禁止使用武力”是國際法基本原則,是《聯合國憲章》的核心。它只有兩項例外:一是依憲章行使合法自衛權,二是安理會依憲章規定采取集體安全行動。除此之外,任何在國際關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但現實中,“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卻屢受強權政治沖擊。特別是冷戰后,國際力量對比失衡,西方更加倚重使用武力服務自身戰略利益。其做法主要是擴大解釋自衛權和推行所謂“人道主義干預”。即便如此,沒有任何國家公然宣稱“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無效,而只是在“例外”上做文章。
近年來,國際上出現了“保護的責任”概念,并被聯合國有關文件采納。按照這個概念,當一國“不愿或不能有效履行其保護本國人民免受種族滅絕、族裔清洗、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之害的責任”時,國際社會可采取集體行動履行這一責任。此次多國部隊在安理會通過第1973號決議后對利比亞實施軍事打擊,就被西方稱為“保護的責任”的“首次實踐”。
從理論上講,“保護的責任”有一定的積極因素。比如,它將適用范圍限于國際法上4種最嚴重罪行,有利于在緊急情況下國際社會及時介入,以制止大規模人道主義災難。另外,在武力干預前必須得到安理會授權的規定,也有助于防止任意的單邊行動。
然而,“保護的責任”仍有可能被濫用。第一,如何判斷“一國不愿或不能有效履行保護責任”,目前尚無客觀標準,它有可能成為某些國家武力干涉他國內政的新借口。第二,即使安理會通過決議,動武一方仍可能做出片面解釋,在“保護平民”的幌子下越權謀私。因此,“保護的責任”也被不少國家視為“人道主義干預”的翻版。
必須指出,“保護的責任”還只是政策性概念,遠未形成成熟的國際法規則,更談不上取代現有國際法。即使按照“保護的責任”,首先強調的也是各國保護本國國民的責任,其次是各國為預防有關犯罪開展合作,最后才是國際社會采取集體行動。在集體行動中,也強調要優先采取和平手段,只有在用盡各種和平手段均無濟于事的極端情況下,才能動用武力。在武力使用上,還必須遵守只能以保護平民而非推翻政權為目的、不得介入一國內戰、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不得采用違反戰爭法的作戰手段等國際法規則。否則,其合法性難免要受到質疑。
日前金磚國家領導人第三次會晤發表的《三亞宣言》在提及西亞北非局勢時指出:“我們都贊同避免使用武力的原則。我們主張,應尊重每一個國家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各方應通過和平手段和對話解決分歧”。這一理性的聲音應該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傅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