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政治合法性的建構和鞏固是國家政權的基石所在。任何喪失合法性的政權,都難以保障其政治穩定。這也正如盧梭所言:“最強者并非能永遠保持其主人的地位,除非他將力量轉化為正義,將服從轉化為責任。”德國著名學者馬克斯·韋伯也認為,“如果沒有合法性,一個統治者、一個政權或者政府體系就很難得到處理沖突的能力,而這種能力對于長期的穩定和良好的統治是至關重要的。”從表面看,當前中東國家面臨的危機錯綜復雜,亂象叢生,但政治合法性的危機無疑是中東阿拉伯國家陷入群體性動蕩的重要根源。
通俗地講,所謂政治合法性就是國家政權及其統治的正當性問題,即國家政權的權力來源與分配以及政治架構不僅要有充分的正當性,還必須得到國民的效忠與忠誠,進而獲得社會心理層面的廣泛認同。根據韋伯的理論,合法性首先表現為政治體系的客觀正當性,主要包括習慣的正當性和法律的正當性。據此,政治合法性的基礎主要有三種類型:(1)領袖魅力型(中文也根據“Charisma”的音譯稱為“克里斯瑪”),即領袖人物的“超凡圣性”、英雄氣質、人格魅力及其豐功偉績構成了合法性的重要基礎。(2)傳統的合法性,傳統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尤其是世襲制度、傳統宗教、傳統習慣、傳統法律構成了政治合法性的根基和依據。(3)理性的合法性,即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法律基礎之上的法理型統治。政治合法性還表現為主觀的正當性,用韋伯的話說,也就是全體國民都“相信某種價值體系所含秩序的絕對正當性”。
戰后中東伊斯蘭國家的政治合法性具有明顯的多元化特征,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1)現代法制國家,即根據法律建構國家制度,進行政權更迭,國家元首通過民選產生的國家。在中東伊斯蘭國家中,只有土耳其接近這種類型。(2)以克里斯瑪式領袖為最高權力為代表的國家。這是中東比較普遍的國家類型,多屬于在二戰前后民族主義運動中建立的國家,埃及的納賽爾、利比亞的卡扎菲、敘利亞的阿薩德等人都屬于這種克里斯瑪式領袖的典型代表。(3)以君主、國王等世襲權威為合法性來源的國家。這種國家以沙特等海灣國家為代表。
在當前的中東亂局中,政治動蕩主要集中在后兩類阿拉伯國家中,并尤其以克里斯瑪式國家的動蕩最為嚴重。動蕩的重要根源就在于后兩類國家或依靠領袖威權,或依靠傳統制度,其政治制度雖然也進行一定的微調,但在本質上已很難適應現代社會的要求,進而失去了合法性,并在當前成為民眾抗議浪潮試圖顛覆的對象。具體說來,阿拉伯國家政治合法性危機主要體現在:
第一,權力來源與繼承的合法性危機。無論是克里斯瑪式的共和制國家還是海灣的傳統君主制國家,長期的威權政治和老人政治都使國家的政治體制陷入僵化,多數國家普遍面臨領導人的繼承危機。尤其是在威權的共和制國家,政治領袖完成民族獨立與解放的政治光環日漸黯淡,民眾已日漸喪失了對現行體制的信心。當前中東的抗議浪潮也正是民眾長期絕望情緒以及變革求新渴望的劇烈宣泄。
第二,意識形態的合法性危機。在當代阿拉伯社會,各種意識形態和社會思潮色彩紛呈,可謂“你方唱罷我登場”。但是,無論是20世紀五六十年代的阿拉伯民族主義、阿拉伯社會主義,還是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伊斯蘭復興主義,都未能實現阿拉伯民族復興的渴望,阿拉伯社會已經發生了嚴重的意識形態迷失。
第三,社會心理的合法性危機。現今的阿拉伯政權多產生于民族獨立運動,獲得民族獨立與解放是其合法性的重要來源。但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阿拉伯國家政權多數陷入執政業績的危機,國家現代化進程的不斷受挫、阿拉伯世界的四分五裂、阿以沖突中的多次敗北、外部強權的欺凌踐踏,都使阿拉伯民族發生了嚴重的認同危機和社會心理危機。
早在20多年前,美國伊斯蘭問題學者埃斯波西托就針對中東國家指出:“在建構政治合法性和創造民族團結的意識形態方面,穆斯林國家的政府似乎既沒有興趣也不成功,他們更鐘情于維持長久的專制統治。王朝統治、軍人或準軍人政權依然主導著穆斯林世界。政黨被禁止或嚴加限制,選舉經常被操縱,政府的議會和政治黨派被統治者玩弄于股掌之間,而統治者的政治合法性,像他們的安全一樣,完全依賴軍人和秘密警察的忠誠,有的統治者則干脆依靠外國政府和跨國公司的支持。”尤其是部分國家盲目效仿和實行不加鑒別的西方化和世俗化,使“殖民主義遺產得以延續和長存”,“導致了危及穆斯林認同的文化依賴”,患上了“西方毒化癥”。
上述結論固然有言過其實的成分,但是,在未來阿拉伯國家的政治轉型中,如何重建國家權力、意識形態以及社會心理的合法性,無疑是它們面臨的嚴峻歷史課題。(劉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