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各種津貼補貼作為公務人員的隱性收入頻引爭議,今起施行的《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明確規定,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8月1日中新網)
今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2012年度審計報告時說,對53戶中央骨干企業的審計調查發現,一些企業違規發放補貼、購買商業保險等達到5.57億元。以一斑窺全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的情況確實普遍而嚴重,是到了該整治的時候了。
《人民日報》8月1日報道,職能部門、富裕地區、創收事業單位是“津貼補貼亂象”的重災區。整治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無疑應該瞄準“重災區”。然而,“重災區”的人也有話要說。比如在職能部門,我國公務員工資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和獎金等構成。其中,前兩項實行全國統一標準,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支付,已于2006年開始執行;后兩方面則主要由地方財政支付,目前尚未規范執行到位。既然津貼和獎金尚未規范,顯然給了相關部門“多勞多得”的理由。但是必須清楚,“多勞”主要出現在擁有審批權、征收權、罰沒權的部門,“多得”則是“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個人化”的結果。
對于這個結果,不僅作為“城外人”的群眾意見很大,就連作為“城里人”的公務員群體內部也頗有怨言:明明在同一個地區,為啥不同部門之間收入差距如此之大,甚至相同部門不同單位、不同崗位收入差距也大得驚人?由此看來,整頓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刻不容緩。
國家從設置公務員制度以來,就在強調禁止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國務院有關部門也有類似規定,但都沒有得到很好執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并未得到較好治理。《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的出臺,把黨內規定轉化為政府規章,進一步增強了約束力,給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敲響了警鐘。
整頓違規發放津貼補貼,最根本的是要收緊公家的“錢袋子”,進行公共財政預算改革,實現公務員“陽光工資”。公家收緊“錢袋子”,相關單位就知道把錢用在刀刃上;改革公共財政預算,就能減少和杜絕預算外資金的發放,避免以權謀私;實現“陽光工資”,就能接受公眾的監督,讓公平正義暢行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