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的一項調研發現,在一些政府預算中,“其他支出”數額巨大,在一些基層政府尤為明顯,最高的能占本級支出的40%左右。某市2011年一般預算支出中,按功能分類,“其他支出”達146億元,占總支出的11.6%,僅次于教育支出。(4月1日《新京報》)
從預算公開透明的角度看,“其他支出”等“預算花招”,顯然是一種“打著公開旗號”的“不公開”——在含混其辭的“其他”名義掩飾下,巨額的預算支出在形式上看似公開了,但實質上卻等同于什么也沒有公開。相應地,社會公眾對于預算的知情權,自然也完全無從談起。而進一步從預算監督的角度看,一旦失去了基于預算充分公開透明的預算知情權,接下來的公眾對于政府預算的“強有力約束機制”,當然同樣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其他支出”具體是一些什么“其他”,何以如此青睞于這樣一只“說不清道不明”的“筐”——究竟是這些預算支出確實很難說清楚、不得已必須被歸入“其他”名下,還是這些支出其實原本完全能夠說清楚而不過是“不想說清楚”?
這誠如有學者指出的,“‘其他支出’看不到具體支出用途,獎金補助、吃喝招待等超標費用都可羅列其中,自然讓一些地方政府‘愛不釋手’”。而對此,有財政官員更曾直言不諱:“支出能靠民生的早就靠了,有一些不便暴露的放在其他支出”。
“要讓老百姓知道政府的錢是怎么花的?花了多少錢?辦了什么事”,“要向群眾說真話,交實底”,針對包括預算公開在內的政務公開,李克強總理日前在廉政會議上曾強調。很明顯,如果任由“其他支出”這類“預算花招”大量泛濫,不斷侵蝕政府預算的公開透明度和可監督性,那么,勢必會極大地制約百姓“知道政府的錢是怎么花的”,嚴重妨礙“向群眾說真話,交實底”。
當然,在這里我們也應充分意識到,“其他支出”這樣的“預算花招”之所以能普遍存在,乃至成為許多政府部門尤其是地方基層政府預算規避預算公開和預算監督的一個常見手段,除了政府部門本身主觀上的自利沖動和需求之外,長期以來我國現行預算管理制度存在的固有漏洞,實際上又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客觀制度背景。
如依據現行《預算法》,“其他支出”就是一種法定合法的預算支出項目,但與此同時,“其他”的準確定義、邊界范圍究竟是什么——哪些支出可以或不得納入“其他支出”,現行《預算法》又并未給予明確界定。
因此,要根本化解預防此類“預算花招”、確保政府預算能向群眾“交實底”,不能僅僅止于指責一些“;ㄕ小钡恼块T和基層政府,更須從源頭上完善改進預算制度,徹底堵住“;ㄕ小钡闹贫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