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因阻力巨大而險些停滯的退市制度改革終于邁出實質性步伐。深圳證券交易所24日宣布,*ST炎黃、*ST創智兩家公司終止上市,揭開了新制度下滬深股市退市的大幕。
我國證券市場于本世紀初開始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至2011年,滬深交易所已依法終止了45家公司股票上市,退市制度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本次*ST炎黃、*ST創智兩家公司退市,是延續原有退市制度下的正常退市。
但是,由于原有退市制度標準不夠嚴格、程序冗長,導致一些公司長期“停而不退”,垃圾股公司炒作成風,嚴重扭曲市場股價結構,危害市場秩序,急需改革退市制度。
縱觀國際成熟資本市場,公司退市是一種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場行為。根據有關統計,美國納斯達克每年大約有8%的公司退市,而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率為6%。2009年紐約交易所新上市公司94家,退市212家。上市公司“有進有退”是一種正常、常規的現象。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市場化程度的不斷加深,上市公司退市現象也將越來越普遍化、越來越常態化。
毋庸置疑,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有利于凈化市場環境、抑制績差股、“殼資源”炒作,實現公司價值的合理回歸,有利于明確市場預期、培育健康理性的投資理念和文化,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提高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
可以說,退市制度改革從根本上保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和長遠的利益,對于我國證券市場是一個長期利好。為此,監管層應該做好投資者權益保護的配套安排,在退市過程中盡可能地保護好投資者利益,廣大投資者和市場各方則應從大局、從長遠的角度正確認識,理性對待,共同營造良好環境,堅定不移地推進退市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