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發現,在北京朝陽區的一些路口,民警對“不看紅綠燈,湊一堆人就走”的“中國式過馬路”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部分闖紅燈行人被罰款10元。對此,有人對罰款依據不解,有人認為罰得過輕,有人質疑能否取得實際效果。交警稱,行人闖紅燈罰款10元并非新規。(見12月12日《人民日報》)
隨著北京市交警對行人“闖紅燈”陋習的出手整治,“中國式過馬路”終于走出口誅筆伐的熱議層面,步入了“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軌道。但民眾對“罰款依據”的不解和交警“并非新規”的回應,讓這一執法之舉有了幾分尷尬,舊規緣何成了新聞?
事實上,闖紅燈罰款10元,在北京市2004年出臺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就有明確規定。但遺憾的是,8年過去了,此法律條款被束之高閣,北京交警從未為此開出一張罰單。
應該說,行人“闖紅燈罰款10元”條款的形同虛設,很大程度上緣于法不責眾的國人心態:不但公眾不把闖紅燈過馬路當回事,連交警部門也對此條款的可行性信心不足。在人們的潛意識里,交通事故的“馬路殺手”主要是機動車輛,行人明顯處于弱勢,只要管住機動車,行人違章似乎并無大礙;再說,機動車有駕駛證照和年度審核的制度性約束,執法難度相對較小,而處罰個體行人,極易導致被罰者與交警的爭執沖突,于是“只教育不罰款”就成了交警對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行為的慣例。行人的不以為然和交警的視而不見,共同促成了“中國式過馬路”違法行為的習慣成自然。
對“中國式過馬路”的容忍不僅來自交警部門,連部分輿論和專家也在為此掩飾開脫,比如熱炒中國人的“忍耐度極限”。誠然,從國人“忍耐度極限”考量,進而科學設置交通信號轉換時間,不失為矯正交通陋習的人性化措施,但規則意識的淡漠、不罰款不覺疼是國人的普遍心態。“紅燈停、綠燈行”、“寧停三分不搶一秒”應是常識,當常識教育屢不奏效,就只能請罰款這種觸及經濟利益、讓人記憶猶新的教育方式出場。
公眾對“罰款10元”的力挺和“處罰過輕”的認知,是社會要求整治“中國式過馬路”陋習的呼聲。“闖紅燈罰款10元”的舊規重拾,是對國人交通規則意識缺失的有效救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