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經過兩天的審理,“10·5”中國船員湄公河遇害案一審庭審結束,主犯糯康當庭悔罪,請求中國政府從寬處理。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備受關注的中國船員湄公河遇害案的偵辦與審理堪稱完美,創造了中國司法史上的多個第一,是中國國際司法合作的經典之作。
隨著國際交往與合作的增多,特別是互聯網的迅猛發展,跨國犯罪已成為困擾著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政府的一個令人頭痛的問題。聯手打擊跨國犯罪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目標,但是由于各國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差異,國際司法合作在現實中面臨著重重困難,特別是中國,這方面的經驗尤顯不足。此案的成功審理為中國的國際司法合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彰顯了中國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能力與決心。
我國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此條款強調的是一個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根據這一條款,中國船員湄公河遇害案雖然發生在境外,作案人也是外國人,但由于案件是發生在中國的船舶上,中國依然享有司法管轄權。但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雖然我們有法律規定,但如何落實還需要有具體而現實的實施辦法。
2011年10月5日,13名中國船員在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區被糯康販毒集團槍殺。10月底,在中國的倡導下,中老緬泰四國湄公河流域安全執法合作機制就建立了起來,合作內容包括加強情報信息交流、聯合巡邏執法、聯合整治治安突出問題、聯合打擊跨國犯罪、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等,這一機制為中國警方跨國偵辦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開創了中國與周邊國家執法安全合作的新模式。也正是這一機制敲響了糯康販毒集團覆滅的喪鐘。
糯康的落網只是國際司法合作成功的第一步,此后案件的審理也同樣是國際司法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體現現代司法理念,彰顯中國法律的公平公正,案件的審理要比偵辦面臨更多的難題,也需要更多更完善的法律規范。首先是證據,因為案件發生在泰國境內,泰國警方掌握著大量的證據,要移交證據需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中泰雙方簽署的《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今年8月23日,泰方將有關證據移交中國。其次是證人,要實現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證人出庭作證是必不可少的,為保證境外證人出庭作證,中國司法機關專門制定了《境外證人出庭作證規則》,這一規則讓中國的法庭第一次迎來了出庭作證的外國警務人員。為了保障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中國司法機關還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在刑事被告人沒有自行委托辯護人的情況下,法庭為其指定律師;為了解決語言溝通的問題,為刑事被告人安排翻譯等。
從有關報道中我們可以發現,案件的庭審計劃是安排三天的,但事實上僅僅用了兩天的時間,案件的審理比預想的要順利得多,雖然糯康在剛開始的時候試圖翻供狡辯,但在以完備的證據構筑的鐵的事實面前他的狡辯顯得蒼白無力。
對于此案的審理,各方給予了高度的評價,認為此案的成功審理“體現了我國的司法主權,體現了我國的司法尊嚴,體現了中國司法地位的提高”。之所以人們會給予此案如此高的評價,因為人們從中看到了未來中國國際司法合作的路徑與方向。
近年來,隨著中國官方與民間、政務與商務對外交往合作的日益增多,中國警務全球化的趨向也越來越明顯,跨國執法,聯手打擊國際犯罪是中國司法機關的一個新課題,但同時也是一道必修課。要完成好這個課題中國的司法機關要有思想準備,經驗積累,但更重要的還是要有制度準備。糯康案的順利審理關鍵是我們在司法制度上做了充分的準備,而這些制度是此案給我國執法和司法活動留下的最可貴的財富。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推動國際司法多邊或雙邊合作,強化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構建以維護國家利益、公民利益為核心的國際司法理念和程序規則,是中國國際化進程中必須完成的刑事法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