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征房產稅的議題再度成為輿論熱點。前不久,新華社一篇關于征收房產稅在征管技術上已不存在障礙的報道,更被部分人士視為房產稅將很快從個別地區試點走向全國開征的確切信號。
作為現代稅收的基本倫理,納稅固然是公民義務,但開征新稅卻必須首先向公眾闡明征稅的目的,亦即新稅的功能定位,并以此爭取民意支持。可是,具體到房產稅這一稅種,對其功能定位,目前尚不清晰,甚至不同部門的表態還會出現互相矛盾之處。這一狀況也直接導致公眾對于房產稅可能成為“稅上稅”的擔憂。
回溯歷史,部分財稅人士在本世紀初提出征收物業稅即所謂房產稅的初衷,其實為了改善地方政府在房地產領域的收入結構,將現有的通過土地出讓金等稅費一次性收取未來70年土地使用費的做法,調整為逐年分期征收房產稅(物業稅),逐步平滑地方政府的賣地收入,進而在制度上規避地方政府因為“一錘子買賣”而刻意抬高地價的短期行為,消除地方政府不惜助推房價以求反向拉動地價的決策動機,使地方政府擺脫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
可是在媒體熱議及滬渝兩地對房產稅的試點中,將房產稅定位為個人住房調節稅,突出該稅種對樓市房價的調控功能,似乎漸成主流觀點。尤其是試點中對本地居民存量房和外地人員首套房的暫時免征,以及依據成交均價劃定不同稅率的做法,更體現對房產稅平抑房價的工具性定位。
從平滑賣地收入,到抑制投機炒房,這兩種功能定位看似并不矛盾,但卻在一個核心問題上存在尖銳對立,即土地出讓金制度的存廢。如果是平滑賣地收入,那么房產稅或物業稅就應徹底替代現有的土地出讓金等稅費;但若是平抑房價上漲,則房產稅就像目前試點實踐中那樣,成為土地出讓金征收之后的一個補充稅種,而這難免給人以“重復征稅”的印象。
一開始財稅人士提出的物業稅,本身屬于需要經全國人大批準方可開征的新稅,而后有關部門卻舍棄物業稅的提法,而援引1986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的賦權,直接提出房產稅試點。
這樣的做法固然如某些專家所言,是可以規避物業稅立法周期長、出臺時間無法確定的弊端,而加快房產稅或物業稅的試點效率。但在另一方面,這樣的做法卻也有在行政程序上投機取巧,繞開監督之嫌。
平心而論,在推廣房產稅試點的過程中,高舉打擊炒房、平抑房價的大旗,固然契合了民眾對高房價的不滿心理,能夠為房產稅在短時間內積聚眾多的民意支持;但如此定位也有應時應景之嫌,雖可獲打壓房價飆升的短期收益,卻犧牲了房產稅改進地方財政收入結構的長遠作用,更有將變相增稅合理化之隱憂。如財稅部門確實無加收新稅、重復征稅之意愿,就應盡早回應公眾憂慮,明確拿出對房產稅和土地出讓金等稅費進行綜合調整的方案,為房產稅“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