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各地不斷出現的“蘿卜招聘”現象引起了公眾的極大不滿,更有人稱中國公務員是“世襲制”。這些遭人詬病的事件,大多是通過舉報而非自查的方式引起公眾關注,并且在“東窗事發”之后也鮮見有關單位領導和組織者被問責(5月20日《人民日報》)。
各地公考中層出不窮的“蘿卜招聘”,嚴重傷害了就業的公平和正義。公考,本應是嚴肅而莊重的、公正而公平的,可太多的公考丑聞,令公考的公信力急劇縮水。而每一起公考丑聞背后的腐敗,更令人們對公務員考試之公信力喪失了應有的信心。
盡管如此,但人們更憤慨的是,諸多“蘿卜招聘”,大多是通過舉報、媒體曝光而非自查的方式引起公眾關注的,也很少見有關單位領導和組織者被問責,這暴露出我國公務員招聘存在監督監管制度不健全、力度不夠等問題。
事實上,人們早就發現,很多“蘿卜招聘”事件的問責,往往令人有一種“避風頭”的感受。輿論監督確實有著監督的功效,但這功效,最終要看事發地有關部門的問責力度和糾正魄力。如果是“陽奉陰違”、敷衍應付、聲東擊西,那么,什么問責、什么處理,都是做給輿論和民眾看的把戲,而根本不是想徹查事件、徹底整改。因為他們也知道,媒體不可能天天盯著自己,民眾也不可能整天圍觀自己,風頭上表個態、處理個把人也是能應付一下的,等事件慢慢淡出人們視線了,大家也就相安無事了。到最后,一切都還是遠離真相,遠離事件的核心,處理也只是露出了冰山一角,他們最多免職個把人,再嘮叨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而隱藏得最深的那個總導演,卻在暗地里竊笑。
其實,查辦“蘿卜招聘”,刑法并非沒有用武之地。刑法第41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不久,山西省長治公務員考錄體檢弊案就“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當地司法機關“罕見”地宣判數名官員犯了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嚴。
但說實話,在“蘿卜招聘”盛行的今天,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真的是被人為地“冷落”和遺忘了。這幾年,被媒體曝光的“蘿卜招考”事件層出不窮,可是,又有多少責任人被以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追究刑責了呢?大不了是行政免職和行政處分,沒準兒幾天后就又悄悄地復出了。
公考的公平和公正,事關政府的權威和公信,事關就業的公平和公正,所以,類似的鬧劇,必須一查到底、嚴肅懲處。查辦“蘿卜招聘”刑法不應再缺位。如果缺乏追究問責的震懾力,如果不能以嚴刑峻法來最大限度地杜絕不公,“蘿卜招聘”或許將更加猖獗和洶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