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有媒體報道廣東5800多萬元社保基金存在被“騙保”、“套保”危險,有巨大安全隱患。廣東省社保局當晚回應稱,截至今年1月,全省查出787名已故人員冒領農保待遇,及時發現停止不應領取卻繼續申報資金4000萬元,查處471名參保人在不同地區重復申領職工養老金,涉及基金1800多萬元。
騙保已不是第一次發生。這一次涉案金額之大,涉及人數之多,委實讓人驚訝。其實這些騙保、套保者所使用的手段相當簡單,無外乎“死亡冒領”、“重復領取”等老把戲、舊伎倆,但這種低劣的欺騙手段為何屢屢得逞,確實很值得反思。
騙保、套保的事例不獨廣東,全國各地也時有發生,如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2010年清退了8971名“假低保者”;原河南鄭州仁濟腫瘤醫院與參保人勾結,非法詐騙醫保基金。即便在國外,騙保也有發生,韓國金融監管部門5月17日就宣布破獲一起涉案人數最多的保險詐騙案,1361人涉嫌參與騙保。這也多少表明,把社保基金當作“唐僧肉”,想盡辦法咬一口的人不在少數。
不管如何,令公眾最為關心的還是,被騙取、套取的社保基金能否追回?如果被騙取的社保基金不能全額追回,那又該由誰為其“埋單”?更應追問的是,在這次清查之前,還有沒有類似情況存在?比如說此次查出的787名“死亡冒領人”中,從何時就開始冒領?畢竟社保的錢關系著每一個人的“養命錢”,必須確保每一分錢的安全。何況廣東社保基金目前累計結余已經高達4579 億元,這樣一筆龐大的“養命錢”,其安全性更不容小視。倘若輕易就能被騙取,損害的不止是政府部門的監管權威,更是每一個參保人的切身利益。
因而,僅從對參保人負責出發,有關部門對被騙取的社保基金也應承擔追回的責任。同時也還應加大對騙保、套保者的懲罰力度,以儆效尤。然而眼下我們對騙保者的懲罰只能說是隔靴搔癢,甚至帶有變相縱容之嫌:原河南鄭州仁濟腫瘤醫院的騙保行為,有關部門調查了3年,都未給出明確的處理結果,辦案警察還稱“水深難查”。
而反觀商業保險,騙保發案率顯然要比社保基金發案率低得多,原因何在?難道僅僅因為社保基金是大家的錢,監管機構就可以任由“公地悲劇”發生?事實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欺騙手段騙取社保基金的,完全可以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社保機構工作人員審核不嚴致使大量社保基金被騙取,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廣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表示,今年將加大對欺詐騙保行為的打擊力度,首先追究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失職之責,對減少騙保、套保的行為或許更具有震懾力。
當然,在加大打擊力度之外,恐怕還有必要作制度層面的反思:騙保屢屢發生,是否表明我們的社保體制存在一些問題?領取社保的地域限制、異地就醫即時結算的“腸梗阻”仍然存在、每人每月最高300元的門診報銷限額、報銷比例的苛刻要求……這些不但客觀上打擊了參保人的積極性,還為騙保留下了制度上“漏洞”。
如何以更靈活的機制,既能堵住“騙保”漏洞,又能便民惠民,同時還能規避其他風險,值得深思。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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