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費并非單純的收費,而更像是一種罰款,這種罰款于法無據,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臺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種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民眾權益的霸王條款。通過收取超時費打擊“換卡逃費”,其結果只會誤傷無辜的司機,卻打擊不到真正的逃費者
河北司機高先生駕車上高速公路后,因身體不適在服務區睡了一覺,第二天下高速時被收費人員告知,因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超過12小時,高先生除了要交40元通行費外,還須另交345元“超時費”。據悉,收取超時費的依據是《河北省收費公路貨運車輛計重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不僅河北省,全國很多地方都有類似規定。公路管理部門表示,收取超時費是為了防止司機“換卡逃費”,超時的司機若能出示在高速路行駛期間的住宿或餐飲發票,則可免收超時費(5月14日《現代快報》)。
亂收費之泛濫、之猖獗、之花樣翻新,持續不斷地考驗著國人的想象力。恕我孤陋寡聞,和絕大多數人一樣,我也是頭一回聽說高速公路超時費。當如此新奇的收費展現在面前,我不禁想:亂收費,還有多少荒誕不經的理由?
盡管高速公路超時費并非公路經營方擅自收取,而是有省級紅頭文件為據,但我仍將其定義為亂收費,理由如下:
高速公路服務區就是休息區,司機有權在此休息,不論休息多長時間,不論是在自己車里睡覺還是到服務區的旅店住宿,也不論他有沒有在服務區里花錢消費。換言之,司機在一條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逗留超過12小時,這是正,F象,也是司機的權利。何況,從防止疲勞駕駛的角度看,更不應限制司機在服務區的逗留時間。
司機在高速公路及服務區逗留時間較長,絕不等于他有“換卡逃費”行為。收取超時費,相當于認定所有超時司機都有換卡之實,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公路管理部門不能將打擊“換卡逃費”行為偷換成打擊超時逗留行為。而且,對于超時司機沒有義務用住宿或餐飲發票來“自證清白”,有無換卡行為,舉證的責任在收費方而不在司機。也就是說,只有收費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司機有換卡行為,才能收取超時費,而不能因為沒有證據證明司機無換卡行為,就向其收取超時費——就像法院認定一個人有罪必須有證據,難道說,一個人沒有證據自證無罪,他就是有罪的嗎?
無論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沒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時費的規定。相反,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5條明確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超時費并非單純的收費,而更像是一種罰款,這種罰款于法無據、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臺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種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民眾權益的霸王條款。憑一項不合法的“土政策”就公然地對民眾實施收費或罰款,明顯是一種亂收費。
高速公路超時費其實也是一項很荒唐的政策。若有司機“換卡逃費”,弄一張服務區的餐飲發票有何難哉?從上海到南京,正常行駛只需3個小時,不管怎樣“換卡逃費”恐怕都不會超過12小時。顯然,通過收取超時費打擊“換卡逃費”,其結果只會誤傷無辜的司機,卻打擊不到真正的逃費者。
高速公路超時費,很容易讓人聯想到高速公路時而擁堵不堪,或因道路整修擴建,或因很多收費道口不開放。不管車輛行駛速度有多慢,不管司機在收費站前排多長的隊,不管人們因此耽誤了多少時間,卻沒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向司機賠償“超時費”。我還聯想到正在進行的全國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這項工作從去年6月開始,至今年5月底結束,而種種跡象表明,此次聲勢浩大、耗時一年的整治行動,可能又是雷聲大雨點小。像高速公路超時費這種違法而荒唐的亂收費,難道不該被列入整治、取締之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