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河南三門峽陜縣人民法院4月23日上午再審開庭公開審理“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再審改判了原審判決中的三處錯誤。原審中做出錯誤裁決的主審法官水濤,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已經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被稱為“眼花法官”的水濤被問責,是河南省今年4月5日出臺《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以來,媒體公開報道中第一例適用于該辦法的案例。也引起了對法官如何監管的討論和關注。
目前理論上法官受到的監督有人大監督、紀律監督、法院內部監督、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監督、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社會輿論監督,等等。
但在實踐中,這些監督制度并未有效發揮作用,在遇到實際問題時,如何發現法官的職務問題并作出處理,往往是巨大的困擾。
“楊新華交通肇事案”中,一審法官的判決出現了相當明顯的問題,但是當地法院的合議庭并沒有指出問題,檢察院也沒有及時作出抗訴。如果不是媒體的監督,再審程序幾乎不可能有機會啟動。而在實際審判活動中,類似情況如果得不到媒體的關注,結果就不得而知了。
在對法官的監督上,社會監督需要發揮重要作用,但是也只能作為既有監督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時的補充。而完善基礎的監督流程才是關鍵所在,如民眾發現法官涉嫌違法犯罪,如何通過有效途徑反映問題?相關部門如何及時作出反饋?對法官違法犯罪行為的認定具體該由法院內部紀檢部門還是檢察部門來做?是內部處理還是遵照正規司法程序進行?
此前,有些重大錯案被發現和改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官為此承擔了職務責任,這對于違法必究的法治理念也是一個挑戰。“眼花法官”被追責需要步入更常態化的監督流程,而如何根本解決法官監督難的問題仍然需要立法部門的回應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