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發《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該辦法規定,對造成錯案發生的法官實行終身追責,已調離、辭職、退休的也要被追責。
對于辦案過程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執行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或者因重大失誤違反與審判執行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致使裁判、執行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相關人員會被予以追責,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一如河南高院所言,這套系統的審判追責機制屬于全國首創。
刑事審判的錯誤往往與一個人的命運甚至生命直接相關。應當說,正視錯案、錯案追責,既是對不公與非正義的糾正,也是還法律面前的個體以基本的公平與尊嚴。更進一步看,此舉也意在有效地防止未來的、可能的人為錯案。
客觀地說,真相只能無限接近卻不可還原,它某種程度上給了誤判錯案的空間,也因此,任何國家都不能避免和杜絕錯案。然而,近年來頻頻發現和重提的錯案顯示,人為因素是釀成錯案的一個重要原因。換句話說,囿于技術落后或案情復雜引致判別困難的錯案并不多,大部分錯案其實是可以避免的。于是,像河南高院這樣,從審判源頭遏制錯案的機制得以啟動。
問題在于,審判機關是不是導致錯案的唯一源頭?事實上,一件錯案往往牽動整個司法系統,法院只是整個系統的一個環節或者說最下游,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前審判行為”無不影響著最后的審判結果。只將問題歸咎于審判機關并予追責,恐怕也難保證不再出錯。
提及錯案,總會觸及“有罪推定”傾向。盡管“疑罪從無”原則已經法定多年,但與之相關的司法理念在實踐中仍難踐行,理念問題即成為司法系統犯錯的根源。
可以看到,河南法院系統近年飽受爭議的錯案中,無論是轟動一時的趙作海案還是張從明“搶劫殺人”入獄近6年后被宣判無罪等,都是社會底層普通人在為公正而掙扎。相對于官員、財富擁有者,來自社會底層的普通人更容易被錯判。
對一個官員,從批捕到起訴再到審判,是一條謹慎小心,不留遺憾的程序路徑;而一個財富擁有者,請最好的律師,得到最竭力的辯護。兩類群體也最容易成為輿論的焦點,備受外界的關注,進而促使案件更為公開、公正。一個最為可能的結果是,除了極少數普通人因案件的“豐富情節”受到關注,我們幾乎很難從任一起普通案件看到正義尋求的清晰路徑。也可以說,經得起歷史檢驗、人民檢驗的鐵案很難指向一個不起眼的普通人身上的某件不引人關注的案件。
錯案追責是一種找回公正的嘗試,但如果不從司法平等的源頭開始,它有一種在公正邊緣徘徊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