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上一張有關河南寧陵縣政府機構牌子的圖片引發熱議,其中一塊寫著“寧陵縣禁止午間飲酒辦公室”。
寧陵縣設立“禁酒辦”的初衷,不過是為了給執行“嚴禁工作日午間飲酒”的規定搭建一個機構,配備一套人馬。雖然機構性質是臨時,但“術業有專攻”之下,還是免不了屋上架屋的重復設置之嫌。所謂“禁酒辦”,從事的也只是“禁止午間飲酒”的有限職責,意即除此之外時間都可飲酒,效果如何不難想象。
于此讓人想到了山東曲阜市“馬上就辦辦公室”,與“禁酒辦”有異曲同工之妙。若將兩者聯系在一起,不免讓人如此聯想:假若“禁酒辦”無所作為,是不是還得再設一個“馬上辦”來監督和促進呢?況且官場習氣遠不止于“午間喝酒”一項,除此之外,是否還應設立“禁止公款旅游辦公室”、“禁止賭博辦公室”、“禁止上班聊天辦公室”?
“禁止午間飲酒”本為政風常態,管理也自有紀委、監察等部門,就像管理公車濫用、貪污受賄一樣,都是其分內之事,關鍵在于有所作為。再“另起爐灶”,似乎更加重視,實則機構重疊設置,不但不能提高效率,反倒會降低效率。在“大部制”正大刀闊斧推進的情況下,任何一種機構的重復設置,都不過是“機構迷戀癥”的表現而已。
從管理學的角度來講,管理的層級越多,效率就越低,多了一個“禁酒辦”管不了“午間飲酒”,再多一個“馬上就辦辦公室”,自然也解決不了拖著不辦的頑疾。因為紀檢部門管不了的事,“禁酒辦”自然也難以管理,“禁酒辦”管不了的,“馬上辦”也沒有什么用,因為我們必須面對這樣一個問題,“馬上辦”要是不辦,又怎么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