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深圳警方將推行“大巡邏”制度,為最大限度地提升路面和社區見警率,除派出所民警、交警等須全員巡邏之外,機關民警也必須輪流下基層巡邏,“處長都要上路”,每人每周巡邏不少于6小時,深圳還規定,徒步巡邏和車巡巡邏的警力比例為7:3。
深圳警方的改革新舉措,無疑刷新了民眾對于警察巡邏的認識。在我國,警察街頭巡邏已實行多年,然而,這種街頭巡邏的模式無論是在人力投入還是在工作效率上都難令人如意。除了在一些繁華地帶和重點地帶之外,民眾在街頭見到警察的幾率并不高。
有研究表明,在中國最早實行巡警制度的天津市,2003年,天津巡警系統每天投入的巡邏警力為1071人次,平均下來,每個派出所轄區的巡邏警力只有1-3人。巡警力量的配備不足,巡邏覆蓋密度過低,對于社會治安維護極為不利。
其實,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不應是靜態的,也不應只是被動式的,而應走出辦公室,走出機關大門,與民眾親密接觸。警察上馬路,讓公眾看得見,才能讓民眾有更踏實的安全感,為民眾提供貼心的服務,才能更有效地震懾違法犯罪,提升警方對社會治安的反應速度。
根據國際通行經驗,治安巡邏是警務工作的核心所在,許多國家都要求,但凡新入職的警察,必須先從巡警干起,巡邏部門往往是這些國家警察機構規模最大的部門。據統計,美國各城市警局的人員編制中,巡警占總編制比例最低的約40%左右,最高的達80%左右,平均約為60%。在我國香港,街頭巡邏警力要占到全港總警力的65%以上。為方便市民與警察溝通交流,近些年,許多國家除保留機動車巡邏外,要求更多采用徒步巡邏和自行車巡邏。
將警力下沉到街頭和社區,深圳能做到,其他地方沒理由做不到。街頭見警率,這理當成為治安管理的重要考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