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區黑豆峪小學校長韓寶義將房屋樓頂租給聯通公司建基站瞞報租金數目,將15萬元租金據為己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以犯貪污罪判處韓寶義有期徒刑10年。 (12月27日《北京晨報》)
相比同在北京的另一件案子,我覺得韓寶義判得重了。前不久,首都機場原董事長張志忠在擔任原民航總局部門負責人、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經理的近15年間,索取或收受款物472萬元余元。張志忠被判刑12年。
兩件案子比一比:韓寶義貪污15萬元判10年,每年案值1.5萬元;張志忠受賄472萬元,判刑12年,每年案值近40萬元;案值相差26倍。這就難免讓人覺得,還是貪污多合算啊。如果韓寶義也能貪污400萬元,最后也不過判12年,相比之下,也不算冤。而且還有另外兩點好處:一是,假如貪污沒被發現和查處,他就撈得多了;第二,貪污多了,案件難查。
問題在于,上述兩個案子的判決都是嚴格依法進行的。《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區別可能在于,張志忠可能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于是從輕處罰了;但韓寶義也有主動退贓的情節,“為了避免事情暴露并保住職務,他陸續退給聯通公司、黑豆峪村委會共15萬元”。
只要貪污10萬元以上,就判10年以上,于是貪污十幾萬元的和貪污幾百萬的都判10年以上,這才出現了“同判不同罪”的狀況。判決的刑期差不多,罪狀卻相差幾十倍,這是不公平的,容易給公眾留下司法不公的印象。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首批共4個指導性案例,可作為審判依據。案例指導制度的首要意義,即在于統一審判標準,解決“同案不同判”問題,這里約束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在對貪污受賄問題上卻是“同判不同案”,如何解決應予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