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來,廣東省委巡視機構挖出大量干部違法違紀線索,涉及地廳級干部18人,處級干部22人。近日,省委巡視辦公室向媒體公布了部分相關案例。(11月17日《南方日報》)
媒體根據通報主要介紹了三個案例:其一,縣委常委利用職務影響,將身為警察的兒子帶薪送去新西蘭留學。對此,韶關市紀委責令劉某向組織寫出書面檢查,其子退回工資補貼27937元;其二,省直某局辦公室副主任彭某三年考核不合格仍被提拔;其三,珠海市某區委常委、宣傳部長譚某擅自攜丈夫和區委宣傳部、電視臺工作人員共7人自駕車到江西井岡山等地旅游5天,開支34247元,在電視臺下屬廣告公司等單位報銷。對此,珠海市紀委決定給予譚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并按副科級干部另行安排工作。
我們看到,三個案例中的當事人都是“某局”“某單位”的“某某”。我不知道不向公眾公開犯錯誤官員的姓名是依據什么規定,是為了保護這些官員的面子?還是為了向群眾保密?印象中,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并沒這方面的規定。而公眾應該有知情權,更有監督權。一個公務員違紀被處分,難道不應該告訴納稅人?
如果連被處分的官員姓名也不公布,我們實在懷疑這樣的處理是鐵面無私,還是害怕得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