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11月15日報道,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兩年多之后,國資委近日發布了《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對社會公眾頗為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問題、人事任免問題以及違規處罰等作了詳細規定。有專家指出,《實施辦法》劍指央企領導的“烏紗帽”,可謂央企各級領導的“緊箍咒”。有評論認為,《實施辦法》對國有企業正常經營管理當中一些關鍵環節和領域易發、多發的腐敗行為作出了具體的禁止性規定,讓央企的領導干部不能腐敗,具有積極意義。
一段時間以來,無論是央企,還是地方國企,“一把手”腐敗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不僅腐敗數額高,而且“窩案”、大案突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報告披露,2008年至今年上半年,上海查獲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生在國有企業的案件占案件總量的47%,大要案占了94%。而在一些企業的腐敗案件中,涉案人員幾乎都是企業或部門“一把手”,而且往往是拔出蘿卜帶出泥。這些案件的發生和查處,引發各界反思,要求遏制國企“一把手”腐敗現象成為民意指向的重點。
“一把手”腐敗主要表現在亂決策、用人中的腐敗等。而公眾反映強烈的國企管理者的灰色收入問題、職務消費過高等問題,也與腐敗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先說亂決策,由于國企大一統的機制和金字塔形的結構,導致權力高度集中,在監督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極易形成國企決策時“一把手”“一言堂”,將企業利益向個人或小集團輸送,最終走向腐敗。很多國有企業資本雄厚,屬于企業生態的頂端,管理層的高待遇和高美譽,極易形成以“一把手”為核心的內部人利益集團,一旦國企“一把手”出問題,往往導致多人共同瓜分國有資產。等腐敗行為暴露時,往往抓住“一把手”,帶出一大批。
再說用人中的腐敗、經營過程中的玩忽職守等,最終導致的或是管理者貪污受賄,或是造成國有資產的重大損失。
這種情況,重要原因之一是“一把手”權力過于集中,權力邊界沒有劃清,哪些是國企“一把手”能夠決定的,哪些是必須集體研究決定的,哪些是應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同意的,缺乏具體的界限,基本依賴于國企“一把手”的覺悟和誠信。決策過程中,一些國企的董事會、監事會沒有切實發揮作用。
如何遏制發生在國企的類似現象,許多專家都指向預防、制裁和監督,也有人傾向于強化國企“一把手”的誠信建設。而所有建議的前提是,必須有制度可監督、可預防,有機制可引導。在當前形勢下,建立國企“一把手”分權機制是實現上述目標的有效途徑。有了分權機制,進而形成有效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國企“一把手”就難以決策“一言堂”;有了分權機制,權力運行的多中心,國企“一把手”就難以建立利益集團;有了分權機制,經營腐敗現象就會受到制約。在分權機制的基礎上,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和監督力,就有了載體和手段;有了分權機制,國企“一把手”的誠信也就有了考核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