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表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特別是緩解了一些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層次信貸市場,是滿足各類市場主體融資需求的一個補充渠道。鑒于溫州民間借貸危機波瀾再起的特殊背景,央行負責人的此次表態,無疑是對蔓延全國的民間借貸現象的一種積極回應,也是就連日以來的民間金融危機對民眾所作的一次正面交代。
由于近年來中央采取的持續銀根緊縮和遏制過度投資等調控措施,我國金融體系內的流動性明顯趨緊,致使銀行對貸款對象的選擇更為嚴格,放貸門檻也逐步提高。面對融資成本的不斷攀升,中小企業不得不將融資需求轉向民間借貸。尤其是在浙江、廣東等沿海發達地區,憑借方式靈活、手續便捷、交易成本低等方面的優勢,民間借貸幾乎成為這些地區主導的信貸方式。
然而,中小企業被迫求助民間借貸,將進一步拉升融資成本,進而放大項目風險,民間違約率也可能會因此上升。特別是在國家控制通脹、流動性不斷收緊的影響下,中小企業通過高利率的民間借貸獲得的資金,完全可能再次以高利放貸出去,以錢炒錢,造成融資困難化與產業空心化交替纏繞的惡性循環。
民間高利貸的泛濫反映了中小企業生存環境的惡化,也威脅到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但我們應當看到,造成今天這種境況的主要原因并非民間金融本身,而是我國一直以來對金融資源的高度壟斷和抑制。由于民間金融長期被政府過度監管,一些行之有效的金融產品始終無法走到陽光下運行,從而直接造成了金融服務的供給嚴重不足。而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也進一步阻礙了民間借貸中各種契約保障機制的建立。不少學者呼吁,要引導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民間借貸發展。對此,近年來各地針對民間借貸也展開了一些新的嘗試,例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今年出臺了《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首次表態支持民間借貸按“利滾利”收賬。根據《指導意見》,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復利的,只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不過,就民間借貸的合法化而言,在我國金融服務供給總體仍然處于短缺狀態的情況下,應該通過建章立制的方式將民間借貸納入主流的金融體系,使其成為我國企業資金的合法供應者。當然,承認民間自由融資的合法性并不排斥對民間融資的法律監管。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核心,關乎國家政治穩定、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國家和政府的適當干預和監管對于引導民間借貸的發展并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是非常必要的。為有效防范金融市場風險,維護和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政府監管層針對民間借貸應當通過修訂與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引導和規范,實現疏堵并舉。
其一,加快制定民間借貸法、《放貸人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奠定民間放貸行為的合法性基礎,引導民間資本規范從事資金借貸活動;其二,建立一個正式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多層次民間金融監管體系,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重點是社會非法集資和市場金融傳銷;建立健全民間借貸跟蹤監測體系,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其三,完善民間借貸的準入制度,降低民間資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入股村鎮銀行的門檻,鼓勵民間借貸規范化和陽光化運作,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切實滿足社會多元化的融資需求,真正促使民間資本成為銀行體系、資本市場等金融主體外的重要補充;其四,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公共場所加強對高利貸負面影響的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高利貸風險的識別力,使社會公眾清醒認識到高收益潛藏的高風險,預防發生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引發風險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