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盲人按摩的殘疾人王芳領取生活補貼,卻是以“撫恤金喪葬費”名義開出的。王芳認為自己受到了侮辱,而將新街口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告上法庭,索賠5萬元精神損失費。為此,10月17日下午街道辦事處回應稱用“撫恤金喪葬費”的名義發補償金是為了早點給錢。(10月18日《京華時報》)
這實在是件令人哭笑不得的事情。不言謝吧,人家似乎初衷不錯,用心良苦;言謝吧,這樣的做法也實在太傷人。做人總得有一點尊嚴吧,這種事情攤到誰身上誰受得了?更何況,作為一個殘疾人,王芳的心理情感比正常的健康人要脆弱得多。從這個角度看,別說街道辦事處對此另有說法,就是實在有苦衷,那也不失為一種惡。
甚至,這種做法之惡還不止于對人格的侮辱。因為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的原因,導致了王芳投資的按摩服務室被搬離,她以開拓業務預售出的2萬多元優惠卡也因此受到影響。按道理,社區服務中心補償她,不僅是對殘疾人的關愛,也是種責任。也就是說,社區服務中心在積極與殘疾人王芳達成協議時就應該是有準備的,也應該有這筆經費。出了問題說 “當時苦于沒有其他經費”,甚至做出“喪葬費”頂包“生活補貼”,說到底還是相關部門對公款管理混亂。
不僅如此,這當中還涉及兩個問題:首先,生活補貼和喪葬費不僅概念不同,補償的審批程序、標準也不盡相同,將兩者混為一談,會不會存在中間環節有人雁過拔毛?這無疑增加了監管成本。其次,一旦任憑這樣拆東墻補西墻、對專款的挪用的做法成風,以后有人來領“喪葬費”,又拿什么來頂上?近年來,優惠政策多多,可百姓欲從相關部門那里拿回一點補貼,那卻比登天還難,甚至有的到死也拿不到補貼。這當中,誰敢說這跟專款專用被肆意破壞沒有關系?
由此看,這種做法對人格的侮辱,實際上只是表象的、簡單的惡;而深層的、可怕的惡,這是這樣的操作對政策和法律的破壞,值得整個社會思考。(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