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報載,自今年5月“醉駕入刑”以來,截至10月10日,廣州共查醉駕307宗,目前法院審結的50宗醉駕案中,有18人被判處緩刑,2人免予刑事處罰,坊間有人質疑是否“雷聲大雨點小”。
刑事懲罰有兩個重要原則,一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即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二是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即根據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給予刑事責任相適應的懲罰。5月1日醉駕正式入刑以后,就全國各地的入刑案例來看,特別是廣州免除2人刑事責任而成為全國醉駕“免刑比例最高的城市”,公眾對刑法這兩個原則產生了懷疑,降低了司法公平的價值期望。
其實,中國的危險駕駛罪立法,是采用“一步到位”的方式的。立法的時候并沒有采用人性化懲罰方式,即酒后或醉酒駕駛第一次被查可以進行警告、扣分等處罰,第二次被查就上升一個檔次處罰,第三次被查即送檢察院起訴,這時法官完全可以根據警方的處罰記錄,以情節惡劣判實刑,而不是緩刑或拘役,讓犯罪的人心服口服。然而,眼下“一步到位”的立法卻把法官拖進了一個尷尬境地,承擔了司法不公的質疑壓力。
廣州各級法院的醉駕判例,其實是從過去的“司法運動”向“司法理性”的一種嬗變。法官們不服從過去的運動式打擊方式,而理性地依據現有刑法條款去客觀審判,這本身是司法的一大進步。
然而,因為立法的生硬,導致法官對醉駕的量刑情節進行人性化考慮,即以嫌疑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進行量刑甚至免刑,于是,創造了“醉駕在路上就不能免刑”之說,法官還可以“一時沖動”、“偶爾為之”、“悔恨交加”等情節適用緩刑。醉駕的情節是否惡劣,即有了第一次之后是否有第二次、第三次,則沒有考量進去,因而法官們對量刑的法律適用就出現了五花八門的認定,導致公眾產生質疑,認為這是法律的隱性不平等。
對于危險駕駛罪立法的缺陷,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盡快出臺起訴情節和量刑情節的司法解釋是當務之急。廣州各級法院的醉駕判刑案例,既是“道德秩序”轉向“法律秩序”適應期中的判例,又是在質疑中倒逼“兩高”出臺醉駕入刑的司法解釋的良性動力。(朱永平 知名律師、中大法學院研究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