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與社團組織有關的非法斂財丑聞接連爆出。如“共和國脊梁”評獎丑聞牽出了“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又牽出了“小記者培訓活動中心”等等。過于泛濫、缺乏監管的社會團體,滋生亂評比、亂培訓、亂收費現象,不僅耗費了社會資源,給各地企業和民眾帶來不必要的負擔,而且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傷害了政府機構的公信力,有的甚至成為以權謀私、腐敗揮霍的“溫床”。對此,社會團體的國家主管部門已啟動了治理程序,相關政府部門應該規范和引導好有關社會組織的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十分迅速。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國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已達44.8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4.6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9.9萬個,基金會2311個。照此預測,今后,各種社會組織還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
看到社會組織發展成績的同時,我們還應該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國的社會組織還存在著發育不足、結構不合理、地區發展不平衡以及社會公信力和服務社會能力不強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關注。
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是現代社會建設與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有利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有利于促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有利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拓展國際交流。
加強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必須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如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社會組織的有序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加強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必須建立扶持社會組織的政策體系。要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將一些微觀層面、社會服務性質的工作和服務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政府購買社會組織的服務,通過購買服務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對社會組織的人才進行培養;推動完善稅收優惠等配套政策。
加強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必須推動社會組織提高自身能力。社會組織要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結構,包括人事制度、財務制度、內部民主決策制度,同時還包括推動社會組織向社會公開信息,增強社會組織運作的透明度,提高自身的公信力。
加強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管理,還要依法加強監督,規范社會組織的行為。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組織的管理部門,要通過建立社會組織的年檢、評估、信息公開等制度,對社會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防止個別社團組織“拉大旗做虎皮”,非法斂財,破壞法律和秩序。社會組織只有在憲法框架下,遵守相關法律,良性運行,才能為國家的改革發展、社會的穩定和諧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