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中秋節稅務部門的“壓力”挺大。有媒體報道,河北唐山、天津武清,以及上海、廈門等地的某些地方稅務局,以軟件沒有更新為由,或者干脆不說明理由,仍按照2000元起征個人所得稅。此新聞在社會中引起強烈反響。9月12日新華網報道,上海市地稅局澄清,未執行新個稅法的報道與事實不符,上海已嚴格按照3500元標準起征個稅。
作為企業個稅申報操作部門的負責人,我認為造成這個問題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個稅申報軟件的不統一;二是申報操作標準的不統一。
就個稅申報軟件而言,現在用得較多的有平易軟件、宏圖軟件、用友個稅通等,各地應用的軟件很不統一,浙江與廣東不同,上海與北京不同。雖然各軟件基本的設定是相同的,如起征點、稅率等,但軟件的操作界面均不同,更新也需由各軟件的提供商負責。因此造成各地個稅申報軟件更新升級速度的不統一。準備得早的,可能就于9月1日零時上線升級,準備得遲的,可能就會晚一些。如果9月后軟件沒有及時升級,那么在軟件上計算個稅時,就會造成仍按2000元起征個稅的情況。
在申報操作標準上,雖然國稅總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明確“9月發任何月份工資均按3500元扣稅”。但目前單位在申報個稅時,一般情況下是發哪個月的工資,其個稅即申報至該月,也就是說不少單位8月工資9月發放,在申報個稅時,申報的“稅款所屬期”為“2011年8月”,這樣系統就自動按原起征點計稅了。如果將8月工資申報稅款所屬為“2011年9月”,那8月的個稅申報為空,系統無法操作。(報稅是不允許空月申報的)
在廣大企業中,絕大部分是次月上旬發上月工資,也就是9月發8月工資,我們申報時也將稅款所屬填為“8月”。但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概念中,我們9月發的8月工資被視為“9月工資”,這也對,這確確實實是我們“9月所得”,我們9月的工資10月發就是“10月所得”了。這就造成了我們“工資所屬期”與個稅申報的“稅款所屬期”有一個月的“時間差”。中間的差錯即由此而生。
如果我們的個稅申報軟件能全國統一,就可以保證在9月1日零時全國統一升級軟件,不存在各地軟件升級時間不統一的問題。而且在個稅申報的操作標準上,也可以全國統一,明確“工資所屬期”與“稅款所屬期”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就不會出現法律出臺后,各地執行出現“拖后腿”的現象了。如果軟件不統一,當下次再提高個稅起征點時,類似情況仍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