紛紛擾擾的“房產加名征稅”終于有了明確說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通告,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本報今日A2版)。
這是符合人情世故的規定,符合中國傳統家庭倫理的規定,有關部門順應民意而為,值得稱贊,令人欣慰。實際上,涉及婚前房產婚后加名的只是少數人,人們之所以揪住“加名稅”問題不放,錙銖必較,是因為它涉及稅收倫理這個大問題,什么樣的稅收倫理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
從倫理角度出發,我想提請有關部門注意的是,房產加名、贈與不僅發生在夫妻之間,同樣會發生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兄弟姐妹之間,這些情況該不該征收契稅也應進一步明確,通盤解決,以免解決一個問題后又出現另一個問題。
夫妻之間房產加名、贈與免征契稅,顯然是基于人情世故和家庭倫理,站在同樣的角度,我認為所有直系親屬之間的房產加名、贈與都應該免征契稅。因不同法律對“直屬親屬”的定義不完全一致,在此采用《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直系親屬”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統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等,包括祖父母與孫子女,總體來說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家庭成員”。
從根本上說,不管是夫妻之間,還是其他直系親屬之間的房屋權屬轉移,都是公民家庭內部事務,是老百姓的私事,不應橫插一杠子伸手要錢。我們不妨拿房產繼承作比較:我國并沒有開征遺產稅,按照《繼承法》,繼承人繼承住房等遺產不征收契稅。父母的房產加上子女的名字或直接贈與子女,這種房屋權屬轉移與房產繼承并無本質區別,只有時間上的差異(被繼承人去世前后),既然房產繼承不繳契稅,則直系親屬之間的房產加名或贈與也不應征稅。況且,《繼承法》的效力顯然高于《契稅暫行條例》,后者的相關規定不能與前者相沖突。
應當看到,《契稅暫行條例》是1997年由國務院頒布的,當時,住房市場化改革尚未全面啟動,房屋權屬轉移(加名、贈與)遠沒有現在這樣復雜。面對新時代出現的新問題,陳舊的《契稅暫行條例》理當因時而變,直系親屬之間房產加名、贈與該不該征稅,至少應在該條例的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直系親屬是一種特殊關系,這種關系沒法造假,所以,直系親屬之間的房屋權屬轉移免征契稅,這個“例外”并不會導致一些人鉆空子偷稅漏稅。任何一種稅都不能悖離人情世故,在“人情”上說不通的稅,在“稅理”上恐怕也很難站得住腳。不要動輒在涉及人情、倫理的領域征稅,這應該成為一條基本的稅收倫理。(浦江潮)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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