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稅局證實“月餅稅”的征收確已持續多年。工作人員介紹,由單位發放的福利物品不在免稅范圍內,應被納入個人所得來征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或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現代快報》8月30日)
南京地稅局的解釋,與前些日子北京地稅局的解釋一樣,其征稅依據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而在我看來,地稅機關看到了于己有利的法條,對于己不利的法條(而且是效力更高的)卻視而不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固然有針對個人實物收入而征稅的規定,但這里的實物必須排除從單位得到的福利。《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福利費是免納個稅的。作為實物發放的福利是否可以算作福利費?《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福利費的解釋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這個解釋沒有涉及實物福利,但現實中單位向職工發放實物福利而不是貨幣福利,這是普遍現象。逢年過節單位給職工發一點實物以示慰問,其暖人心的意義大于直接發放現金。
對此,財政部2009年下發通知認可“福利費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稅務總局2009年下發通知認可福利費包括“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雖然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來解釋個稅法的福利費,層次有些低,但其解釋屬于部門規章,有一定法律效力,對于各地稅務機關是有約束力的。
也就是說,依據法規,福利費不能作為所得而征收個稅,實物發放的非貨幣性福利也屬于福利費范疇,也應該免個稅。中秋時節單位發給職工的月餅,在當下中國的語境中,人們都毫無疑義地認為它屬于單位發放的非貨幣的實物福利,它當然應該免個稅。
也有人指出,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而有些單位的福利費發放已經用盡了14%的額度,因此發放月餅時無法按照福利費列支,這樣就不能享受福利費的待遇。這種情況是有的,但目前絕大多數企業給職工的福利都是很少的,中秋能發一盒月餅者已屬難得,將14%的福利費額度用盡而不得不在福利費之外發放月餅,這樣的事有多大代表性?即使有這種情形,稅務機關也只能針對這些企業向職工征稅,而決不能向所有企業發放給職工的月餅征稅。
現在征收“月餅稅”和揚言要征收“月餅稅”的稅務機關,置《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解釋于不顧,僅僅盯住個稅實施條例中的“實物”所得需課稅這一條款,就將征稅的大手伸向企業。這種選擇性失明,突出體現出稅務機關征稅的任意性、強橫性和利己性。在稅收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不知還有多少納稅人不明就里,被黑嘴曲解的法條侵害了利益,這比征收“月餅稅”更加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