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試行辦法》規定,若公眾對政府重大決策的征求意見稿意見分歧較大,應該組織聽證會,從公開報名人群內遴選的聽證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2/3,而公務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8月24日《南方日報》)
當一個亦真亦假的成都“聽證專業戶”攪起滿城風雨時,我們有理由認為,《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試行辦法》的制定是對當下聽證危機的一次試圖突破:它看到了聽證會現實中“協商民主”、“公眾參與”的局限性。許多聽證會參與者的選定不僅顯得神秘,有時候利益相關部門成員甚至搖身一變為普通市民,于是,聽證會成了民意的假面舞會。
參與者產生機制的糾偏當然值得肯定,不過,它依舊不能過多地還原聽證會的公信。很簡單的一個觀察視角是:聽證會秩序與正義的深層失守,初看是民意與官方在公共事務上博弈能力的失衡,事實上卻是不得不承受的結果。倘若聽證會走過場,結局早已預定的現狀不能被改變,那么即便公開遴選的聽證者再多,聽證會也只能是聽漲會。
沒有否定廣州規定的發軔善意,但顯然的道理在于,如果過度執著在聽證會的人員構成,它事實上已經陷入到某種“參與者迷思”之中。其實,聽證會可信度的日益式微,真正值得關注的是地方主管部門在聽證過程中的立場問題。作為公共正義的守夜者,地方主管部門更應該擁有公允立場,讓聽證會擁有客觀的民意基礎與合法性。而與此相悖的現實情景是,他們多站到了背離民意的立場,傾向于為漲價說話,為行政攸關方辯護,把聽證會的一切程序掌握在手中。如此之下,聽證會的異化自然不可避免。
如果這一點不被現實的法規力量所跟進解決,那么,參與者遴選路徑完善只能流于形式。直面聽證會公信力下降的糟糕現狀,更應當看到與之相關的制度漏洞。
那些附加在聽證會上的非議,那些甚至以無人出場方式表達的聽證會信任度背書,讓聽證成為我們這個年代公共領域里的沉疴之一。讓聽證者構成看起來更公平不是什么難事,不過它顯然遠非聽證公信的還原之道。正因如此,在廣州市的辦法之后,我們期待更多的地方能夠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