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在這種背景下,既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授權,甚至也沒有上級行政機關的明確規定、書面通知,南京市稅務部門僅僅依據“接到領導電話”,便開始實施一項稅收新政,無疑顯得極其荒誕。
然而揆諸現實,我們又不得不承認,目前在我國稅收領域,依照法定原則的稅收法治水平狀態不容樂觀。這表現在,一方面,除了《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個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法等少數幾部法律外,絕大多數稅種都沒有實現嚴格的“稅收法定”或“一稅一法”,其征稅依據一般都只是如契稅這樣的《暫行條例》。而另一方面,在更具體的稅收征管方面,如稅率調整、增(補)減稅等,同樣也沒有遵循嚴格的稅收法定,往往僅憑財稅部門的一紙政令、通知便實施了。
南京出現的上述“趁火打劫”式契稅新政也并非完全不可思議。在很大程度上,它其實是目前我國低下的稅法法治現狀的一種生動見證和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