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11·15”火災事故相關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2010年6月初,時任上海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接受他人請托,違規決定靜安膠州路教師公寓節能改造工程承包事宜,該工程隨后被整體轉包,又被層層拆分、轉包,最終釀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的驚天火災慘劇。法院一審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高偉忠有期徒刑16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副主任馮偉有期徒刑11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別受到刑事處罰。
上海“11·15”火災是一起震驚全國的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它不但“燒”出了城市運行管理和建筑安全生產的軟肋,也“燒”出了建筑市場監管執法部門的漏洞,“燒”出了高偉忠、馮偉等監管執法人員涉及貪腐的丑聞。裝飾公司經理、項目經理、安全員等有關人員,在建筑施工環節管理失當、違規操作,對火災事故負有直接責任,自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領受刑罰;而高偉忠、馮偉等人身為監管執法部門的官員和工作人員,因履職不力、執法疲軟導致“監管失敗”,無疑更是造成火災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
具體分析起來,監管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監管失敗”主要有兩種情況。其一,監管執法人員與被監管者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不能理直氣壯地堅持原則、以硬碰硬。他們有的拿了人家的好處,收了人家的“保護費”,有的收受了人家的重金賄賂,于是“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在監管執法過程中樂得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對各種弄虛作假、偷工減料的違規作業和違法生產視而不見、充耳不聞。有的監管執法人員甚至在企業中持有明股或暗股,監管執法事實上變成了自己監管自己,自己做自己的裁判,怎能做到公正無私?這種“監管失敗”的情況,在發生“11·15”火災的靜安膠州路教師公寓改造工程中表現得十分明顯,在一些地方的礦山、污染企業及酒吧、歌舞廳等娛樂場所也較為常見。
另一種情況是,監管執法人員或者由于責任意識淡漠,履職能力低下,或者懾于被監管者非同一般的權勢和地位,而不便或不敢嚴格履行監管職能,有意無意放任、縱容了被監管者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而釀成重大安全事故。如在2009年中央電視臺“2·9”火災事故中,建設、安監等監管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的“監管失敗”,大體上就屬于這種情況。而在上海“11·15”火災事故中,先后承包和整體轉包教師公寓改造工程的兩家建筑公司均為國有企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執法的難度,使監管執法人員產生了某種畏難心理,這些因素與上述第一種情況一道,加劇了“監管失敗”的態勢,進而加大了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幾率和危險。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如果因降低監管執法標準、放棄監管執法責任而導致安全事故,監管執法人員說破天也難逃失職瀆職的罪責。
監管執法人員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和貪腐行為,如果非得通過一場特大火災事故才能充分暴露出來,這個代價實在太大了,教訓實在太慘痛了。這絕不能成為一種加強安全生產的常規模式,更不能成為一種反腐敗的“路徑依賴”。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大力強化監管執法部門的責任,必須以行政問責、紀律處分直至刑事處罰相“威脅”,向監管執法人員施加巨大的責任和壓力,促使他們公正廉潔,嚴格監管執法,保持“高壓監管”不松懈,以盡最大努力避免“監管失敗”。同時,通過監管執法部門將巨大的責任和壓力傳導到生產單位,促使生產單位加強管理、完善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成本投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遏制安全責任事故。
這應當是上海“11·15”高樓重大火災帶給世人的一個無比沉重的警示。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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