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子古已有之,于今為烈。當今之世,沒被騙子騙過的人鳳毛麟角。被騙者大致可分兩種,一種被動型,一種主動型。市一中院近日一審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滁州市公共汽車公司內退職工杜宗德和無業人員桂曉琦15年、10年有期徒刑。
說起來,這兩個詐騙犯的騙術很簡單,虛構認識政要向被騙者許諾幫忙提拔、升遷,被騙的人有山西潞安集團副總經濟師王某以及覃某、李某。《新京報》本周一報道,王某是為幫助集團黨委副書記曹某“扶正”而找人幫忙被騙,覃某是為個人提拔被騙,李某被騙則是杜、桂兩人要幫助他擔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報道說,二人詐騙370余萬元,鑒于案發后桂某在其家屬的協助下退賠了部分錢款,二人表示愿意進行退賠,且追繳、扣押在案的款物亦足以賠償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故法院從輕判處兩人。
報道未提被騙者覃某、李某是何許人也,但整個案子不是一般的詐騙案,而是一起典型的黑吃黑——買官賣官案,是真買官遇上假賣官、賣假官。尤其離奇的是,李某居然要買“全國政協副主席”,未免胃口太大了。估計李某也不是等閑之輩,一般的人就是想買官,大概也不敢買“全國政協副主席”,真有點“電線桿上綁雞毛——好大的撣(膽)子”。法院和報道均稱買官者為“被害人”,似乎有點不夠準確。這幾個買官者均為主動被騙型,與其說他們“被害”,不如說他們買官是為了害人,騙他們的人倒有幾分“替天行道”,“為民除害”。被騙者也應當受到處理,追繳的被騙款應當以贓款論處上繳國庫。不處理被騙者,還把買官的錢追繳回來發還他們,難道是鼓勵他們繼續買官?法律保護買官“被害人”,并幫助追回被騙款,說明我們的法律已經有了問題。從社會危害角度講,買官者的社會危害比詐騙買官者危害更加嚴重。因此,我倒是希望買官者都遇上騙子,買官者本人就是大騙子。倘若買官者不遇上騙子,黨、國家和人民都要倒霉。(蘇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