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6月份,國內一些城市已經出現高溫天氣,有些地區對高溫下露天工作的人員發放了高溫津貼。高溫天氣離我們越來越近,能否拿到高溫津貼,享受到高溫權利,無疑是勞動者關注的現實問題。在我看來,面對高溫天氣,一方面氣象部門要做好天氣預報,及時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另一方面,有關部門要關心高溫下的勞動者,給他們送去制度清涼劑。 按規定,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列支,不得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高溫關懷,支付高溫津貼,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好多地方都出臺了保護勞動者高溫權利,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對勞動者高溫權利的重視。但是,近年來,勞動者的高溫津貼執行情況并不理想。調查顯示,多數機關與大型企事業單位為員工發放了高溫津貼,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沒有發放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差距很大,每月從數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受高溫傷害較少的空調房工作群體,可享受優厚高溫津貼;而受高溫傷害較大的露天作業者,獲得的補貼反而很少或根本沒有。
在習慣思維里,高溫津貼是一種單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壞由單位經濟效益、領導價值取向等因素決定。再加上單位與職工之間地位不對稱,除非單位主動發放,職工一般不敢找單位要高溫津貼,或者對津貼數額提出異議。由于高溫津貼以福利形式來體現,沒有成為員工的權利,也沒有引起政府部門的足夠重視。
據了解,不少國家制定了整套應對高溫的勞動保護法律。而我國在高溫方面的立法,明顯滯后。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暫行”了51年之久,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具備強制效力,根本不能保護高溫勞動者的權利。而《勞動法》對高溫勞動保護的規定又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高溫保護缺乏強制執行力,勞動者沒有與老板叫板的底氣。
雖說衛生部等四部門在2007年7月就曾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由于缺乏處罰細則,通知精神并沒有得到切實執行。
到底該如何保護勞動者的高溫權利呢?我認為,這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單位的利潤血管里自動流淌道德血液。幾個部門高溫時節發一個通知,弄一個規定,也未必就能幫助勞動者兌現高溫津貼。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還有賴于高溫立法。
而在高溫立法缺位的情況下,政府部門發通知,限制高溫作業,規定地方高溫津貼標準,雖不能從根本上保護勞動者的高溫權利,但是至少表明一種態度,給勞動者送上了制度清涼劑,還可以為國家高溫勞動保護立法準備條件,積累經驗。
尤其重要的是相關部門一旦發了通知,定了制度,就要千方百計落實,相關執法部門一方面主動出擊,到一線查處沒有兌現勞動者高溫津貼的用人單位;另一方面要認真受理勞動者投訴,處罰違規單位,并在媒體進行曝光,促使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的高溫權利。如果制度執行缺乏剛性,有關部門對高溫津貼的重視可能只剩下“以通知落實通知,以文件落實文件”。(劉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