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一個月,我們看到,在輿論的督促下,司法機關正在努力壓縮模糊空間,減少執法彈性
5月27日,湖北鄂州公安機關經報請該市人大研究同意后,對一名醉酒駕車肇事的人大代表依法刑事拘留。
5月25日,在輿論圍觀下,四川丹棱縣交警大隊收回對該縣某副局長“因公醉駕”的行政處罰,改以提起公訴。
“醉駕入刑”實施一個月來,關于法律條文的執行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焦點,而圍繞“特權醉駕”、“因公醉駕”熱議不斷,則反映出人們對“同案能否同罪”的“公正焦慮”。上述兩起事件之所以令人關注,其原因正在于此。
由此也可以理解,當初“醉駕不一定一律構成刑事犯罪”的表態為何會引來眾議紛紛。這種說法剛剛提出,就立刻有專家對自由裁量權是否會導致混亂表示擔憂。公安部隨后表態,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門對經核實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
透明細化是法律客觀公正的重要保證。醉駕看行為還是看后果?如何判定情節的輕重?這些具體問題不僅決定著個案的判決結果,而且關系到整個社會對執法公正的認知。就此而言,“醉駕入刑”確實不能“模糊上路”。
透過“醉駕入刑”以來的幾起焦點案件,造成人們這種“公正焦慮”的重要原因,正在于對這種法律模糊地帶的“不同拿捏”。比如,四川丹棱副局長“因公醉駕”事件,作為“醉駕入刑”后的首例公務人員醉駕案,盡管當事人酒精檢測已達醉駕標準,但交警部門認為其“開車不到500米”、情節輕微且因當事人是公職人員,僅作出行政處罰。如此輕描淡寫的處理,既無法消除人們對權力干擾、“網開一面”的擔憂,更加大了公眾“一碗酒能否端平”的質疑。
現代刑法學鼻祖貝卡利亞曾經說過,“刑罰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刑罰的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所謂“不可避免”,換句話說,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實踐而言,“有條件”影響這種“不可避免性”、破壞這種平等的,往往都是權力、財富的掌握者。高曉松案,讓我們看到了“名人”在司法面前只是“人名”;當公職人員酒駕后,是否能與普通公民一視同仁,而不是大醉化微醉、微醉化無醉,更關系到“醉駕入刑”實際威懾力,關系到全社會的公正信心。
“醉駕入刑”一個月,我們看到,在輿論的督促下,司法機關正在努力壓縮模糊空間,減少執法彈性。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日前表示,已經要求各級法院把最近宣判的案件上報。最高法院將認真總結各地經驗,選擇典型案件,以指導性案例的形式發給各級法院探討使用。應該說,這樣的努力正是司法對公眾“公正焦慮”的良好回應。從這個意義上說,“醉駕入刑”給全社會上了一堂生動的法律普及課、公平正義課。(田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