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晚,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一負責人辦案途經江北區三灣路中凱城市之光工地附近時,遇上一群手持鐵棍菜刀的男子正在工地外追打幾名中老年男子。該負責人迅速下車亮明身份制止,不料竟遭到圍毆。江北區警方趕往現場,將2名行兇滋事的男子控制后,調查得知,行兇男子均系中凱城市之光工程項目部的保安。工頭俞剛為對付討薪民工,以每月5000元工資養著一支由20多個社會閑雜人員組成的“黑保安隊”。討薪農民工反映,“名字叫保安,其實就是專門教訓我們討薪者的打手。”
4月30日,警方連夜抓獲了工頭俞剛、“黑保安”頭目郭明全及其手下的黑打手共計18人。5月1日,警方對該工地進行了查封。現場的數十位工人表示,此前以俞某為首的項目部,從去年以來拖欠他們的工資每人1.2萬到2萬不等。5月3日下午,江北區政府和市公安局對首批完成核算的80余萬元拖欠工資進行了兌付發放,首批61位農民工終于拿到了血汗錢。
這一事件得到了民眾的擁護和支持。但有一些質疑的聲音。如5月6日《南方日報》的文章《重慶出動特警為民工討薪遭質疑顯示法律缺位》以及5月9日《聯合早報》的文章《特警為民工討薪,是喜還是憂?》。各種質疑對事件本身和法律條款都有很多誤解,在此我略加解析。
首先,重慶“4·30案件”及以后的執法行為不能簡單稱其為“特警為民工討薪”。“4·30案件”中出動特警是因為重慶公安局刑警總隊一名負責人偶遇工地保安追打討薪民工,亮明身份制止卻遭圍毆。重慶江北區警方連夜調查,抓獲黑包工頭俞某及其20余名打手。出去特警的目的是為了制止妨害公務、圍毆警察的行為,是為了抓獲黑惡犯罪嫌疑人。討薪行為發生在重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抓獲之后,江北區政府和市公安局兩家聯合要求工頭兌付工錢。
在制止人數較多或者情況嚴重的犯罪時、在抓捕人數較多的犯罪嫌疑人時,出動特警是偵查工作的通常做法。所以,所謂“動用特種警察討薪,其成本大約是個天價”(見《特警為民工討薪,是喜還是憂?》),是一個根本就不存在的情況。對整個事件也應當叫做“重慶特警介入民工討薪事件”更適宜。
其次,5月1日實施的新法律為公安機關和政府參與為民工討薪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5月1日實施《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新增加的刑法條款規定,對欠薪者,政府有關部門有權責令支付,這為政府機關新設定了一種權力。即在欠薪案件中,政府有權責令欠薪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欠薪。在刑法中設定行政性權力,符合刑法立法慣例。如刑法條款中規定的對贓物的追繳、對精神病人的強制治療等。
修正案(八)出臺后,對于“政府有關部門”的具體內容沒有明確,這此情況下,由江北區政府出面、公安機關協助執行“責令”行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將來的司法解釋中,我也建議明確規定既可以是勞動管理部門、也可以是公安機關承擔“責令”職能,因為在這類案件中,欠薪者“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既可以轉化成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犯罪案件,將公安機關也規定成為“責令”者之一,有利于及時打擊犯罪,也能對于欠薪者構成有力的威懾,使“責令”行為能夠顯示國家執法權威和實質效果。
第三,欠薪是民事行為,但并不是一般的民事行為,這是將惡意欠薪規定成犯罪行為的根本原因。“一些網友表示,討債不屬于警察管轄的范圍,按正常程序應該是農民工起訴,法院判決,法警去查封,在法警查封的過程中,如被告人反抗才能出動人民警察。”(見《重慶出動特警為民工討薪遭質疑顯示法律缺位》)這些網友就是將欠薪行為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債務行為。欠薪也是民事債權債務糾紛,但與普通債務行為不同的是,欠薪行為除了損害他人的經濟利益,還可能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和生存權利,拖欠血汗錢,是對弱者權利的凌辱;惡意欠薪,違背天理,粗暴踐踏了人類文明的底線。所以,同樣是欠債,一般的欠債盡管數量很大,也只能按正常法院訴訟程序請求裁判和執行,而對欠薪則規定了國家“責令”權;也規定欠薪者惡意欠薪的,可能構成罪。
第四,刑法新增條款目的是為了減少討薪成本,通過行政行為和刑事威懾解決大部分欠薪問題。眾所周知,法院訴訟程序從起訴到審判和執行,相對比較復雜,而勞動報酬并不是大額債務,勞動者通過法院討薪,往往得不償失、心力憔悴,這是很多討薪者為此而跳樓、跳橋、自殺、殺人的原因。而行政機關的責令行為則更加高效,而對惡意欠薪的刑事追訴行為則運用定罪判刑的國家機器,對欠薪者形成強大的壓力,惡意欠薪者可能要坐牢,順民心、合民意。
任何一個有正義感的公民,都會期待重慶政府和警方能夠對那些欠薪者再多來一些“責令”,對用暴力毆打討薪者的黑心老板見一個抓一個,對于長期欺壓勞動者的有組織的黑社會勢力,更要深挖。黑心老板為所欲為、恃強凌弱,甚至于可以豢養打手、圍毆保護農民工的警察,如果這樣的惡勢力得不到打擊,那我們社會還有何正義、有何天理?
法不外乎情理,刑法的修改與時俱進的吸納了民意,維護了人民最期待、最迫切需要維護的基本人權。重慶警方在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的情況下,積極履行職責,為民伸張正義,值得人民敬佩、值得執法司法機關推廣。(高一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