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開始,在武漢市直行政單位,進行著一場清理公務員津補貼的行動。公務員們被要求退還2007年至2009年間多發的各種津補貼,保守估計,總額有數千萬元。其中,一市直機關人均應退還金額7.39萬元。(《新京報》5月3日)
此次清退的背景是,去年中央紀委等六部委對廣州、武漢等六地市公務員津補貼進行檢查,發現不同程度地存在濫發。據稱,中央紀委去年檢查的6個地方,武漢濫發的津補貼不是最多的,廣州等地發得更多。由此,不難看出各地公務員津貼補貼發放的混亂情況。
這僅僅是中央在個別地方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的情況,沒檢查到的地方的情況如何呢?學者的專門調查也許能提供證明——復旦大學副教授孫琳,曾專門調查過中國公務員薪酬問題。據其不完全統計,各地擅自發放的津貼補貼名目達300多項。
官方“例行檢查”的結果,一定程度上印證了學者的研究結論,同時也給“官員每年有巨額灰色收入”的民間說法,提供了有力注腳。一句話,如果說公務員津貼補貼泛濫,薪酬標準事實上已變得十分混亂,決非言過其實。由于濫發津貼補貼的錢,主要來自預算外收入,這不僅擾亂了正常的財政預算秩序,給資金監管帶來巨大困難,也容易助長政府履職執法中的不正之風,滋生“執法經濟”,給設立“小金庫”甚至個別官員的貪污腐敗,創造有利條件。
同時,泛濫的津貼補貼發放,客觀上拉大了階層收入差距,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損害了政府公信力,也激化了官民矛盾,滋生“仇官”心理。
要有效遏止和切實防止一些地方濫發津貼補貼,僅靠偶爾進行“例行檢查”后的清退糾錯,是遠遠不夠的。全國如此眾多的地方和政府機關,要“檢查”到何年何月?!為此,筆者認為,鑒于目前各地濫發津貼補貼已具有普遍性,需通過強制性的法律予以徹底糾正。
公職人員工資福利法,就是這樣一部約束公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重要法律。現代西方法治國家,幾乎都有類似的法律。比如,在世界上較早建立公務員制度的德國,不僅有《聯邦公務員法》,嚴格界定公務員的范圍,規定公務員、雇員和工人的總體比例,還制定有《聯邦公務員工資法》,具體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的種類、范圍和標準。美、法等國也都有相應的法律制度。
而我國,由于《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只有極為原則性的籠統規定,致使公職人員的工資福利,主要依靠政府及其人事主管部門的紅頭文件進行管理,一方面規范性程度低,另一方面效力等級也低,權威和執行力不夠,以致各地競相突破,想方設法通過增加津貼補貼和福利,來提高公職人員的薪酬水平。
除此之外,不少地方還在其他方面,如社會保障制度方面,挖空心思為公職人員謀福利。比如,將公務員納入保障房對象,優先供給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等,“三公消費”大有變為“四公消費”的傾向。權力自肥之所以在不少地方大行其道,即使遭到社會各界普遍質疑,仍能我行我素,根本原因之一,在于我國目前缺乏一部規范具體、標準明確的公職人員工資福利法,現有的政策和文件無力約束個別地方政府和官員的自私自利之手。
需要指出的是,公職人員工資福利法的規范對象,不應僅限于我國《公務員法》所規定的范圍,還應包括壟斷國企的高管和員工,以及事業單位改革后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由納稅人供養的事業單位官員和員工。(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