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在工作時間內不能喝酒,是常識,是底線。不可能做不到,只在于:要不要求做到?自己是否想做到?
典型的例子,如浙江省寧波市為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發布“四條禁令”,其中第一條,為工作日內午餐禁酒。然后,又加上條小尾巴,在接待省外客人和商務客人時允許例外。便是不要求做到禁酒,不想做到禁酒。(《錢江晚報》)
不該加小尾巴 。今日市面繁榮,所謂省外和商務客人,不是找不著地方吃飯。需要公職人員特別接待否,本來值得商榷。便是習慣使然,有公務接待必要,也絕不意味著公職人員必須陪酒。往好的方面說,這些客人來辦事,目的也在于辦事,不是喝酒。往壞的方面說,專程來喝酒的客人,或者以喝酒定辦事與否的客人,何曾有陪的價值?陪酒者,多數情況下,與其說客人要求陪,莫如說主人特別想陪。
這小尾巴一加,禁酒者,實際成了允許喝酒、命令喝酒,起本質變化了。
種種操作細節,亦是為允許喝酒、命令喝酒服務。主要落實為實行備案制。如該市江北區要求:“區內各機關及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在接待省外和商務客人時,確需在工作日午餐飲酒的,要先發短信到效能辦或登錄指定網站備案。”當“確需”遭遇備案制,意味著“確需”與否由喝酒人自行決定。且規定本身是矛盾的:不是“確需飲酒”,不先登記、備案,不能喝酒;但不是酒杯已經主動或被動地端到嘴邊,怎么知道“確需飲酒”,還怎么可能提前登記、備案呢?于是,制度的必然結果明顯:想喝酒,就主動去登記、備案;只要登記、備案了,就可以隨便喝酒。
甚至無法實施進一步改革。譬如變備案制為審批制。一則人力、物力資源有限,全部挪用來針對喝酒要求分別展開細致調查是丟了西瓜撿芝麻,且尚未必夠;二則無法調查。多少年前,牛群說相聲,已經能提煉出為了紀念巴甫洛夫的條件反射理論揮霍公款吃烤鴨子的情節。今時今日,愣說為了接待省外和商務客人喝了酒,甚至真找個把或真或假的職業省外和商務客人來陪酒,更是輕而易舉。
禁止公職人員在工作日內午餐喝酒,本天經天義。輔以制度建設,如強化群體監督;加重處罰,實行“見光死”,也禁酒相對容易。偏偏要加個小尾巴,允許破格,便事不可為。
以至令人懷疑,這小尾巴是否是故意加上去的,就是為了方便公職人員喝酒。從此后,一經被公眾發現公職人員胡吃海喝,竟質疑,竟要求問責,可以解釋說:陪省外和商務客人,“確需飲酒”——“確需”不“確需”,反正是喝酒人自己說了算;登記、備案了,屬合法合規合乎程序地飲酒——便是在空泛手續上,究竟登記、備案沒有,也不是公眾能知道的。于是,成奉命喝酒了。
古有“奉旨填詞”。據說以“今宵酒醒何處,楊柳岸,曉風殘月”情動千年的詞人柳永,本進士及第,但另有一句“忍把浮名,換了淺斟低唱”被當朝天子看見,言“此人好去‘淺斟低唱’,何要‘浮名’?且填詞去。”竟勾去功名。永乃浪跡江湖渡余生,常言“奉旨填詞”。落拓一生,卻也成一段歷史的風雅。今有奉命喝酒,卻不見風雅,只見粗鄙,只見顢頇。或者,還免不得喝倒幾個,成就其“烈士”名,成坊間一時的笑談,黑色幽默下公眾吧。(許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