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中央部門和一些地方近期陸續公開了2011年預算,且今年預算公開的范圍和深度進一步加大———北京市已經公布公車支出資金,但大多數被認為“不適宜”公開的預算條目仍隱藏在名為“其他支出”的大類里,其中包括政府人員工資以及行政成本等。
民眾與輿論要求預算透明化的呼聲如此強烈,在持續不斷的民意發酵中最終讓預算大門露出了一絲縫隙,部分中央部門與地方政府的預算公開即為明證。但是,“其他支出”則讓我們能更清晰地看到復雜事實———地方預算公開“躲貓貓”依然擁有其生存土壤。
迄今為止,公眾輿論與政府部門之間有關預算公開的互動,依然停留于民聲“求”官意的格局,也即是民眾只能通過表達意愿的途徑,等待政府部門自行釋放善意回應,這完全取決于政府部門的單方面決策。
難道除了單一的表達訴求外,民眾就無法獲得讓政府預算公開化的剛性手段?其實,我們早已有法可依,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不過隨著時代發展,“預算法”卻存在制度設計層面的某些缺陷,導致類似“其他支出”的個案,可以獲得“預算法”的字面闡釋而“合理化”出現。
比如,“預算法”中沒有就“其他支出”一項作明晰規定,“預算法”只標明,預算支出除了經濟建設支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外,對“其他支出”一項沒有進行界定。究竟什么樣的支出算“其他支出”,什么樣的支出又不能歸類于“其他支出”,含義模糊導致有可能任何一項支出,包括政府人員工資以及行政成本等可以歸納入“其他支出”,這也是符合“邏輯自洽”的,但問題是這種語言代表的邏輯并不符合公民的權利邏輯。
“其他支出”的邊界定義不清等于賦予了執行者過于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單單手握這一項的執行者即使迫于形勢做政府預算公開,也照樣能夠玩起預算公開“躲貓貓”,再高明的捕手都無法獲得起碼的信息。預算公開“躲貓貓”并不令人意外,意外的是當民眾試圖尋求法律上的支撐時,卻發現在“預算法”的制度入口就存在嚴重悖論,而這一因法律界定模糊導致的執行偏差,甚至被利用為故意的法規誤讀,又何止于預算法及預算公開“躲貓貓”這一領域?
預算公開“躲貓貓”折射“預算法”缺陷,首先需要做的,可能是人大重新審議17年前制定的“預算法”,通過充分論證調研,汲取民意與社會發展需求,根據政府預算公開透明化的發展主旨,對“預算法”中那些不符合當前與未來發展的設計缺陷予以修正完善,讓“預算法”與時俱進,切實發揮從法律上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履行預算公開職責的作用。
不過,僅僅靠完善“預算法”來實現政府預算公開的法制化,依然是不夠的。還需要從更宏觀的法治建設上,包括強化民眾對政府包括預算公開的監督權力,比如在“預算法”中規定除了人大之外,民眾也享有要求政府預算公開的質詢權、監督權與參與權,政府如果拒絕公民的以上權利訴求,有關責任人將承擔何種法律代價,輿論監督對預算公開及走向的參與力度也應獲得相應保障,如此,才有可能真正杜絕預算公開“躲貓貓”的監督乏力尷尬。(畢 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