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輿論一片譏抨聲中,北京市交通協管員的貼條權壽終正寢。如今,相關部門重啟協管員管理停車,恢復了協管員的貼條權。
當年協管員的貼條權被叫停,原因有二:一是,協管員并非正式的執法人員,既沒有調查取證的權力,更沒有處罰的權力;二是,貼條權在手,一些協管員陡生執法快感,濫權的現象并不鮮見。
交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協管員重新恢復協助管理停車,并不是授予執法權,“不是執法的環節,只是協助過程”,并引用相關規定稱,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民警指導下承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和“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隊伍,可以協助交通警察勸阻、告知并向交管部門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乍看之,這一解釋不無誠懇之意,且言之有理,但實際上,相關人員有意無意地忽略了一個前提,即協管員的協助工作,須由交警指導。2008年,公安部下發《關于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表示,交通協管員上路執勤必須在交警帶領下進行,要統一著裝,隨身攜帶“交通管理協勤證”;嚴禁將交通協管員的經費支出與交通違法罰款掛鉤,嚴禁向交通協管員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收費)指標。簡言之,協管員可以貼條,但必須交警在場,或在交警帶領下。
如果警力嚴重不足,讓協管員貼條,也是一種轉圜,在情理之中,但是必須明確的是,如何監督協管員,誰來監管協管員?據悉,交通協管員已經納入交管局管理體制內,從前期選拔人員、聘用到培訓、上崗、監督,都有一套比較完善的規定。這種操作有其可取之處,但是不能僅僅停留于內部監督,還應引入社會監督,確保協管員的協助工作透明化,也真正讓協管員這一特殊角色,在北京治堵大局中發揮應有作用。(秦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