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兩會期間,九三學社中央向全國政協提交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預防司法腐敗的建議》的提案,該提案針對當前司法腐敗存在的問題,提出了6項建議。應該說,最高法院在2010年抓緊起草上述三個司法文件,是對當前司法腐敗問題的正視,也是對人民政協提案的一種積極回應。
九三學社的提案曾一針見血地指出,當前的司法腐敗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權錢交易突出,表現為大量存在“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沒有好處不作為,有了好處亂作為;二是濫用司法審判的自由裁量權;三是涉案人數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級別也越來越高;四是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犯罪日益增多。
稍思索一下即不難發現,后三個方面的表現,本質上也是“關系案”和“人情案”在作祟。可以說,狠抓審判執行活動中的人情干擾,便是抓住了防止司法腐敗的關鍵。因此,人們期望《防止人情干擾規定》在遏制審判人員辦理“關系案”“人情案”方面能出重拳,有新招。
新制度還將規范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的任職回避問題,這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之三大程序法中都有原則規定,最高法院早在2000年1月發布的《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中更有細化,期待此次的《任職回避規定》不僅只是一個重申,而是能夠積極應對當前的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