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北京經過向社會征求意見,出臺了緩解交通擁堵的措施,現在廣州緊隨其后,也拿出了治堵方案征求意見稿。與北京相比,廣州的治堵方案有一個明顯的不同之處,也有一個明顯的相同之處。不同之處在于,北京通過搖號上牌限制私家車增長的數量,在中心城區限制外地車行駛;廣州在這兩方面不作限制,但擬通過提高停車收費標準、收取交通擁堵費等舉措,增加機動車使用成本。一個著眼于限制車輛的數量,一個著眼于提高車輛的使用成本,兩者都能達到限制車輛使用從而緩解交通擁堵的目的,因此很難說誰比誰更高明,或者誰比誰更不好。
相同之處在于,北京和廣州的治堵方案都提出了限制公務車的內容,而且限制措施也基本相同,都是要求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市屬各級黨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增加公務用車指標。作為國內兩個具有代表性的大城市,北京和廣州各有不同的特點和“市情”,兩地的治堵措施各有不同,再自然不過;相較之下,兩地都把限制公車作為重點措施之一,則足見這個相同之處是更重要的,也是更能說明問題的。
這就是說,在北京、廣州這樣的大城市,包括一些規模稍小的中等城市,日漸龐大的公務車隊伍,已經成為導致交通擁堵的一個重要原因,拿公務車“開刀”,嚴格控制公務車的數量增長,也就成為緩解交通擁堵的一個必然選擇。達成這個共識之后,關鍵還必須明確公車的范圍,避免被“偷換概念”。包括北京、廣州在內,許多地方都把公車的范圍限定為“黨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其他公權機關如人大政協機關、司法機關的公車,以及具有公權機關性質的一些公共組織(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的公車,都不在限制之列。這就把公車的范圍大大縮小了。如果只是限制一小部分公車的增長,大部分公車成了“漏網之魚”,對于治堵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限制公車是治堵的重要舉措,但限制公車又絕不只是為了治堵。從根本上講,限制公車消費是強化立法機關對公共財政的硬約束,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遏制公務活動中的鋪張浪費和腐敗行為的必由之路。因此,無論是在交通擁堵嚴重的大城市,還是在那些交通擁堵不嚴重的地方(如一些中小城市),限制公車消費都是政府必須努力追求的目標。而且,這種限制不應停留于某個時間段里不增加公車指標,更應當通過“動真格”的公車改革,大幅度減少公車的數量。只有這樣,才能大幅度縮小公車管理的范圍,降低公車監管的難度,才能對超標購車、違規配車、公車私用等公車消費痼疾進行“釜底抽薪”式的治理,最終通過“減少公車”以減少“車輪腐敗”。
各地治理交通擁堵,為限制公車提供了一個現實的契機,而減少公車數量、限制公車消費的改革之路,在這個新起點上才剛剛開始。(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