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是如何嚴懲相關責任人的?通報稱:對此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何澤祥予以免職;責成利通區區委對負有分管責任的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汪紅東予以免職。
可是,“免職”是一種處分嗎?雖然《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務員處分條例》中都未將“免職”列為處分種類,但中央《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卻明確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這就意味著在實際操作中,是可以將“免職”作為一種處分形式進行運用的,含義跟“撤職”相同。
那么,為什么相關部門在處理問題官員特別是那些“領導認為有功、百姓認為有過”的“爭議官員”時,總愛用“免職”而不用“撤職”呢?
原來,免職除了有“撤職”之義外,官員因年齡、身體等原因進行正常職務調整,不再擔任原有職務,也叫免職。這樣一來,免職實際上就成了一個“多義詞”。顯然,有人在處理問題官員時偏愛使用“免職”,目的就是玩文字游戲,把“撤職”偷換成正常的職務調整,為日后的“違規復出”埋下“伏筆”。這絕非臆斷,類似的丑陋現象已多次上演。吳忠市這次對兩名責任人進行“免職”也是“別有用心”嗎?不能不讓人懷疑。
看來,相關部門應對頻頻粉墨登場的“免職”高度注意,一方面,要對《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修改,把其中含有處分意思的“免職”明確改為撤職;另一方面,應明確規定,今后處理官員一律不得使用“免職”這個模棱兩可的詞,避免“免職”再成官員違規復出的“掩體”。 (吳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