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針對此事的回應中,我們看到安陸市公安局并非把監督的職責全部丟給調查公司,而是“第三方監督”與輿論監督、民眾監督相結合,像媒體曝光、媒體舉報線索限期回告,每月都請統計局做公安工作群眾滿意度調查。這至少可以說明此一做法并非不過是大腦的胡為蠻干。
社會有質疑,還有直接否定,這代表人們的認識與態度。但客觀而言,公務人員的行為不符基本職業操守和規范,予以查處和糾正的方向是對的。政府部門做一件事還是不做一件事,既是方法問題,也是行動意愿問題,某種程度上說,“花錢買監督”,也算是展示了尋求解決自身問題、改進工作的努力。
但作為一種新的嘗試,這里確實提出了一個嚴肅的也不能回避的問題,那就是監督為什么需要花錢去買?
有種看法認為,法律沒有規定政府不可以“花錢買監督”,但權力行為不能混同于其他社會主體的行為。“法無禁止即自由”指向私權,“法無授權即禁止”則指向公權力。作為政府部門,其可行使哪些權力,哪些權力不得染指,清晰度如何,這是“花錢買監督”問題的一個癥結。
市場社會,花錢就是一種消費行為,基于消費意愿與商品服務提供而達成交易,但對政府部門來說,其花錢行為不能與此等同。政府部門財政主要來自稅收,當然主要是用來提高國民福利,搞好公共服務,但也包括維護政府日常的運轉維護。這與政府采購、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其他社會公共項目的投入不同,但本質上仍然屬于公共財政范疇。
從道理上講,社會要求政府公開透明地用錢、花錢,應當禁止任何形式的秘密財政使用,但事實上,卻常有例外,游離于預算之外的財政支出現象并不少見。在實施者看來,“花錢買監督”可能被視為一個沒有什么問題的行為,因為這是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管理服務,目的方向的合理明確。然而通過什么方式來實現,并不是無關輕重。
嚴格地講,“花錢買監督”并不是一種秘密財政,不是關起門來不為外人道,現在有關注、討論、質疑,正基于這種行為公開了,只是公開出來的問題可能是始料未及的。從客觀的立場出發,我們甚至認為政府并非不可以尋求花錢做事的各種嘗試,但關鍵在于,為什么要花這種錢,能不能這樣花錢,需要經過程序。
更值得關心的問題是,我們有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紀檢監督、民眾監督、媒體輿論監督等多元方式,但監督有時仍顯力不從心。有這么多監督,還要花錢去買監督,原因何在呢?是不花錢的監督沒有人做,還是花了錢的監督做起來才穩當?怎樣把不花錢的監督做好,這恐怕是一個有普遍意義的問題。(肖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