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規定(二)》”)。根據《規定(二)》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予刑事立案追訴。該條規定若得以嚴格執行,將極大地改變中國的市場環境和企業文化。
隨著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反腐倡廉”已經成為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此文件也是為“反腐倡廉”制定的,但此規定一發布到網上就引來熱議,為什么要把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劃分開來呢?難道“反腐倡廉”也有貴賤之分?
什么是腐敗?我記得在新舊版字典上都沒有分類解釋,而為什么如今卻要把“腐敗”硬分為兩個不同的標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不能超過5000元,而國家工作人員卻可以,這是否透露出國家工作人員更容易受賄?是否表明國家工作人員有“更腐敗”的權利?是否說明“反腐倡廉”是為基層“設計”的?此時只能用趙本山的一句“名言”來表達自己的感受:“同樣是人,咋差別就那么大呢?”
也許有人會說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做出的貢獻更大,所以得到的待遇也要更好,不錯,他們的貢獻是值得肯定的,但這能做為劃分受賄標準的條件嗎?做出貢獻的人肯定是應該得到報酬的,可以從工資,福利等待遇方面來與非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劃分,但萬萬不可用增加受賄數來進行褒獎,這不僅對其他人不公平,對社會更是百害而無一利。
國家大力宣揚“反腐倡廉”,但又承認這種不同的受賄追溯標準,這不是“打自己嘴巴”嗎?有如此貴賤之分,又何談“反腐倡廉”呢。ㄗ髡撸号黻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