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坊間調侃,“中國最有戰斗力的部隊是哪一只?”十有八九可能回復你“中國城管”。“借我城管三千,復我浩蕩中華”,如此的戲謔,正暴露了我國城市管理隊伍的尷尬處境。同設立的初衷不同,“地方執法者”的職能與定位日漸模糊、管理與制度缺失,使其承載了太多不堪其負的社會矛盾與階層沖突。
近日,《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這是自住建部被明確為全國城市管理工作主管部門后,首次公開的制度建設。對全國3074個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設立的城市管理執法機構來說,這有著標志性的意義。一旦正式頒布,這就意味著城市管理領域也將從模糊的混沌狀態,走進清晰的法律框架,被“污名化”“具象化”的中國城管形象也將容光煥發。
聚焦辦法意見稿中最大的貢獻,在于明確并梳理了城市管理的執法范圍:涉及住建、環保、工商、交通、水務、食藥六個領域。這就為城市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面對管理范圍內的違法現象,城管可以“挺直了腰桿”,“可以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以拍照、錄音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務等”,從而避免陷入處罰權被詬病、執法權被質疑的現實困境。
但“權力應該被用來限制權力”。明晰執法權的同時,也必須對執法者進行必要的約束。以往,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廣為詬病的一點,就是簡單粗暴的執法方式。“要求從事執法活動應當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且全國統一城管執法制式服裝、標志,運用執法記錄儀或視頻監控”等條文,為執法對象有效甄別執法人員身份、質詢執法手段等提供了法律保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辦法的制定,是對執法人員與執法對象的雙重規范與保護。
但是,決不能將辦法的頒布視為一勞永逸的做法,城市管理的復雜命題依然難解。意見稿中,盡管對城市管理人員的執法范圍做了明確界定,但是如何協調其與工商、環保、交通、水利、食藥監等部門的交叉重合領域就足以讓辦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在隊伍建設的層級配置上,各地街道鄉鎮的執法隊伍的性質與層級尚不明晰,各地各部門差異明顯,“一刀割”無法適用。歸根結底,辦法意見稿尚屬部門行政法規,不足以協調各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責任歸屬,還須國家層面的法律建設。
盡管如此,我們也樂于見到城市管理制度建設邁出的每一步。畢竟,制度可以完善、隊伍可以建設、執法可以明晰,但改革一以貫之的決心和勇氣卻彌足珍貴。讓中國城管真正成為城市管理與建設的主力軍,而不是停留在段子里的“耀武揚威”,那么更多更有效的辦法就要亟待出臺。
(作者為人民日報評論員盛玉雷)
[責任編輯:韓靜]
The requested resource has been assigned a new permanent URI.